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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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縣庫集中支付,依據臺東縣縣
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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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縣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
付,除合於臺東縣縣庫規則第八及十一條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
用或專戶存款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臺東縣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內列有單
位預算之各機關暨其所屬分支機關。其參加集中支付業務者,稱為
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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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通知財政及經濟發展處(以下簡稱財經處)及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
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歲
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正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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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應由主計處依法簽報縣
長核准每月可支用之數額後,通知各機關及財經處於額度範圍內辦
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結算。
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如不及於年度開始前送達財經處,財經處
得暫按各機關年度法定預算經常門支出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
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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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程序所訂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為配合電腦作業,財經處應統一編訂支用機關、縣
庫代理機構及支付科目之代號,並通知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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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政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及疏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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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
第 一 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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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
法支用之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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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
算規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支付法案辦
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未超過核定領用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需預借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
當科目辦理。
(四)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
付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存入縣庫存款戶結餘額。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且其
姓名或名稱、地址、存帳或匯款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戶名
、帳號、金融機構名稱及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
(六)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本程序第二十一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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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填具簽證人員印鑑卡(格式一)
一式二份,備函送財經處,以備驗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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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印鑑遇有更換時,應備函檢附新簽證人員印鑑卡,敘明更換原
因及日期,送財經處辦理更換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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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簽證人員簽證印鑑喪失,應備函檢附新印鑑卡,敘明喪失時間及
原因送財經處辦理,對已簽證之付款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仍應
負責。 |
第 二 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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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
格式二),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財經處辦理支付。
支付給受款人之款項單筆金額低於第七十五點本府規定之零用金
支付最高限額者,應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付科目彙列
預算科目清單方式,依第七十六點規定辦理零用金撥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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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及清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分在數個業務計畫支付者,除不同支付日期外,得合併編製
,並另附支出科目清單(格式三)。
(二)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端正書寫詳明填列,其中「受款人」
、「金額」欄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經塗改,應於塗改處
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縣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
,並依預算內所列各該機關之歲出預算科目中「款」「項
」「目」填列,但為執行及控制需要,經於歲出分配預算
註明應使用「節」之科目別,或僅須分至「項」為止者,
得予變更。至各項統籌科目(如退休金、撫卹金、各項補
助費…等)應按政事別、機關別、業務計畫分別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項原存入縣庫之科目,或有關
之支付法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
(五)受款人欄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付款憑單之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
2.受款人在二個以上者,應使用受款人清單(格式四),且
在清單上簽證。
3.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填列該受款人帳戶戶
名、帳號、金融機構名稱(含分支機構)。
(六)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
(七)庫款領取方式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如有
特殊原因者,得依其他方式領取。
領取方式按下列方式規定辦理:
1.存帳:
(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2)郵寄金融機構入帳。
2.自領:
(1)受款人領取。
(2)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3.郵寄:
(1)郵寄受款人。
(2)郵寄支用機關轉發。
(3)郵寄所屬機關轉發。
(八)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
內列明。
(九)扣款之填列: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
及扣繳之受款人及地址,另附清單;但扣繳之款如須由各機
關將縣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
應填明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十)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縣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
填註。
(十一)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
簽章,應與留存財經處之簽證印鑑相符。
(十二)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刪除。
2.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3.支付墊付款除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並應再
加註轉正之科目名稱及代號。
4.支付協助及補助經費,應填註受款單位請款領據編號。
5.刪除。
(十三)憑單「原始憑證註記」欄係指營利事業之採購物品或營繕
工程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號
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除註明「普通收據」字樣
外,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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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票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
者,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格式五
)交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員持赴財政處核對換領縣庫支票,並
囑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名章以備驗對。
前項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
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如同一憑單有數個受款人者,應分別填
發領取支票憑證,另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備註欄逐一填註憑證編
號,並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
。有關騎縫章,應與主辦會計簽證印鑑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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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支用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
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經處前喪失,應迅即
通知財經處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行補簽付款憑單(
另編憑單號碼)送財經處。如支用機關未及時通知,其已辦
理支付者,由支用機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
迅即通知財經處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交付時,由受款人或
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申請作廢,並洽由原
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另編憑證號碼),出具證明加蓋簽
證印鑑,一併持向財經處核明領支票,其未及時辦理止付手
續,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者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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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於簽證送出後,發現受款人、金額或其
他錯誤須止付時,應立即通知財經處止付,並補送付款憑單止付
通知書(格式六);如已辦理支付,應由支用機關負責支票註銷
或支出收回。
前項已止付款項,如需重新支付時,應重簽付款憑單送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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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用機關因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
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支票,併另簽開付款憑單,送財
經處辦理。
前項支票如勿需簽發兌領者,得免另簽付款憑單,惟應詳述註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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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付款憑單在財經處尚未列帳簽發支票前如發現錯誤時,除受款人
、金額外,其他事項如發現錯誤時,應以付款憑單更正委託書(
格式七)通知財經處代為更正;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洽辦,隨後
補送更正委託書,由財經處在付款憑單上加註簽章,其更正委託
書粘附於原付款憑單第一聯存查。但科目代號錯誤,財經處已列
帳者,應編製轉帳憑單辦理轉正。 |
第 三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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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支用機關支付科目間帳目之之調整及轉帳,與集中支付帳務有關
者,應簽具轉帳憑單(格式八),送財經處辦理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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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合併簽開一張轉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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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支用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如有塗改,金
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位內容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主
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
別合併為一筆轉帳款項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應正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相符,該項
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並加註原支付之
付款憑單編號,暨檢附原付款憑單影本憑核。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
內列明。
(七)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經處之簽印
鑑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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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支用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
財經處更正,或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經處業已列
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
第 四 節 支出收回書之應用及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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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支出收回係指支用機關在當年度內已支付之款項,或經核准保
留有案之歲出應付款在核准保留年度內支付之款項,因故收回
其全部或一部份者(例如:收回員工溢借旅費,收回離職人員
溢領薪津等),由支用機關填寫台東縣庫支出收回書(格式九
)連同收回之款一併繳交當地縣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
行)解繳。
惟各機關解繳「各項歲入款」、審計機關「剔除經費」、上年
度「經費剩餘」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應填列收入繳款
書辦理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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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支用機關編製支出收回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支付款項欄
1.「支用機關代號及名稱」:代號係按照本府編訂之機關
代號填列,名稱填寫機關之全銜,例如:「111臺東縣
政府」。
2.「科目代號及名稱」填寫原付款憑單所列預算科目代號
及名稱。
3.「款項所屬年月」即原付款憑單支付之年、月(不得超
逾當會計年度)。
4.「金額」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之金額填寫。
5.「付款憑單編號」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編號填寫。
6.「財經處收件編號」填寫原付款憑單所載財政處收件編
號。
(二)收回金額欄:應按實際收回數填寫,與原支付款項不一定
相同。
(三)繳款人:按實際繳回者之姓名或繳回機關之名稱填寫。
(四)收回理由及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係將收回之理由摘要敘
述,例如:「收回XXX離職溢領薪津」等。
(五)填發機關欄:填寫收回機關之全銜,加蓋長官職銜章,並
填寫填發支出收回書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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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機關
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由該機關填具
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縣庫。 |
第 三 章 財經處支付之處理 |
第 一 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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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經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
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依支用機關別、科目別輸入電腦,
登錄各機關可支庫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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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辦理已簽發之縣庫支票註銷,財經處
應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證,將支出收回或註銷之金額計入餘額登
記簿,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
第 二 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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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財經處辦理支付或轉帳,應依照規定程序逐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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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財經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
分別編號,並登錄電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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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帳,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
其規定。
3.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項
基金、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處簽具之會計憑
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5.其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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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登錄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或
各機關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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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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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經處填具付款或
轉帳憑單退回理由單,勾註退還理由,簽章後退還原編送機關
補正,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模糊不清
。
(二)預算餘額不足。
(三)與支付法案或其他法令規章不符。
(四)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或轉帳依據。
(五)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金額與付款憑單金額不符。
(六)科目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七)憑單聯數不符或附件不全或受款人清單待更換。
(八)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九)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十)支出用途漏列。
(十一)受款人或金額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改。
(十二)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
更塗改。
(十三)受款人名稱與存款帳戶戶名不符、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
、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十四)受款人或金額以外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
未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十五)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六)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七)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或未填註號碼。
(十八)支用機關通知退還。
(十九)未屆支付日期。
(二十)其他(以其他為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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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縣庫支票之簽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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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
檢發空白縣庫支票之手續,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為簡化付款、兌付流程,得將付款憑單彙整依批次簽開縣庫支
票,交代理銀行統一代理匯款。
辦理前項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
名稱、帳號、戶名及金額,逐筆輸入(多筆款項匯給同一受款
人時,財經處得合併一筆辦理)電腦登錄成資料檔轉入儲存媒
體,依批次列印通匯受款人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按
各批次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縣庫支票,經內部核計無誤後,
於清單上加蓋財經處處長及支付科科長印鑑,將支票及清冊連
同儲存媒體送代理銀行匯款。代理銀行接受財經處之匯款資料
,應即依財金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先行
查核交匯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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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縣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
識:
(一)縣庫支票依據縣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
讓」戳記。
(二)縣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
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需
存放公庫者,應於票面加劃平行線二道。
(三)縣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
平行線二道。
(四)刪除。
(五)支票簽發受款人為一般商民,票面金額未達貳萬元者,得
不加劃平行線二道,其金額在貳萬元以上者,應加劃平行
線二道。但金額未達伍拾萬元,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
附記事項」欄註明「請免劃平行線」,並加蓋主辦會計人
員簽證印鑑章證明者,得依其註明辦理。
(六)經核准之預付款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內簽具以政
府債權人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事後依規定取據核銷。
惟事實上無法以政府債權人為受款人,經核准由預借人為
受款人之預借款,無論金額大小,均不劃平行線;如無法
親自到支付科領取支票,且金額超過貳萬元,應以機關專
戶為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二道。
(七)受款人為一般商民,因事實需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取消
平行線(格式十):
1.票面金額未達伍拾萬元者以書面申請。
2.支用機關於縣庫支票取消劃線申請書上加蓋機關長官與
主辦會計人員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後,交由受款人持票
逕向財經處辦理。
3.票面金額未達壹拾萬元者得免經支用機關簽證,可由受
款人持縣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逕向財經處申請。 |
第 四 節 縣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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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縣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
經覆核無誤、覈實順號檢發後,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記支
票號碼,並將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入簽開縣
庫支票日報表。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保管人
員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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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經覆核相符之縣庫支票應核蓋財經處處長、支付科科長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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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縣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
皺時,財經處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其他記載事項繕寫
錯誤需要更改時,得於更改處加蓋財經處處長及支付科科長印
鑑後行之。
縣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
之縣庫支票,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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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財經處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應於八工作小時內將
縣庫支票簽妥封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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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屬於當年度簽發之縣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
具「臺東縣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格式十一),敘明註銷原因,
檢同原支票送還財經處辦理註銷作廢手續後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
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並通知審計室。但逾期失效之縣庫支票
,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付之銀行兌領者,得先向財
經處申請換發(格式十二)。但發票期逾五年,不得再行換發,並
逐筆辦理解繳縣庫,以利清結。 |
第 五 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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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縣庫支票之封發,依第十三條第七款規定之領取支票方式,分
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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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縣庫支票,如採撥存方式處理
者,應填具存帳支票送件單一併送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金融機
構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但其金融機構非屬代理銀行及未設
在本府所在地之縣庫者,得按郵寄方式逕寄金融機構辦理,是
項存入受款人帳戶之縣庫支票,因故退回(匯)時,財經處應
予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
關查明處理。
前項經各金融機構簽收已交換兌付之縣庫支票,如發現帳號及
戶名不符,應即通知財經處查明更正。其不能更正者,則由各
代理銀行按不能入戶之存帳縣庫支票金額,簽開以「臺東縣縣
庫總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本行支票,送由財經處協調支用機關
辦理「支出收回」繳庫手續,沖回原簽發縣庫支票已兌付金額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縣庫支票,如採整批匯款方
式處理者,應填具縣庫跨行通匯受款人清單,連同匯款資料儲
存媒體送代理銀行簽收,並將代理銀行簽收之受款人清單訂存
備查。
前項匯款之受款人資料不符致無法入戶時,財經處應依代理銀
行之退匯通知書,轉知原支用機關查明原因,並俟更正後再行
匯出。如查明後不能更正者,應儘速通知代理銀行簽開「臺東
縣縣庫總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本行支票,交財經處通知原支用
機關辦理「支出收回」繳庫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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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財經
處應設置自(轉)領縣庫支票登記簿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
並由保管人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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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財經處經核
對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所蓋
受款人名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暨所攜領款名章均屬
相符後,發給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
戳」,粘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並在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
登記、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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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受款人得將領取支票憑證加註委託某人代領字樣,並簽蓋與原
在付款憑單上所蓋相符之名章證明之,委託代領人代領。財經
處應核對代領人身分證件,並在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註明代領
人身分證件名稱、號碼及住址,以資查考。(受款人原未在付
款憑單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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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財經處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
名、職銜、身分證號碼,設卡登記(格式十三),並於領發支
票時核對之。
前項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之人員,不得由
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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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郵寄之縣庫支票,應以掛號信函寄發,並將縣庫支票號碼、收
件人姓名、地址、支票金額、財經處收件編號等,登入縣庫支
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簽回之送
件單訂存備查。
無法寄達經郵局退回之縣庫支票,應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
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
|
四十八、郵寄之縣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經處接到郵局掛號郵
件遺失通知單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經處迅即依縣庫
支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縣庫支票。 |
第 六 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
|
四十九、財經處每日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妥善整理歸檔保管,並
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提供各編製機關核對。
前項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及每月庫款支付對帳單,得登載於本
府財經處支付網站或經由網路傳輸,供各機關核對。如發生差
額時,應由各支用機關核對調節,予以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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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財經處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陳報
財經處處長核閱後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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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財經處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簽發縣庫支票之付款憑單及已
轉帳之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產生「
庫款支付日報表」,經財經處處長核章後,分送主計處及審計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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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財經處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縣庫支票彙報表及各分庫兌付
縣庫支票清單辦理支票銷號,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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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支用機關應切實核對帳務,並將對帳結果,按月編製對帳回單
傳送財經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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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財經處應按月產生「庫款支付月報」附具「未兌縣庫支票調節
表」及「未兌縣庫支票清單」,經財經處處長核章後,分送主
計處及審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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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財經處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下列報表,經財經處處長核章
後,送審計室:
(一)縣庫支票領發月報表。
(二)縣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發月報表。
(三)應收回庫款明細表。 |
第 七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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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財經處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
定之兌付銀行止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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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誤付、重付或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
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
調整餘額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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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支付科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報案詳
加標註,簽報財經處處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
|
五十九、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經處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
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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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經處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其
情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致損失庫款,其經過
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經處應簽報縣長核處。 |
|
六十一、簽發縣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經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
,按短付金額補開縣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
聯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開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
,並應分別在有關欄內註明。 |
|
六十二、縣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財經處均應查詢確認該支票
尚未兌付,再於付訖留存之原付款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
縣庫支票號碼及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戳,並登記縣庫支票補發
、換發登記簿通知原支用機關及審計室。
前項換發補發申請書(格式十四)如經由支用機關簽證提出申請
者,財經處得據以辦理。 |
第 四 章 縣庫辦理支付作業程序 |
|
六十三、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按需要
份數,函送縣庫總庫簽證後轉發各分庫各一份,作為驗對縣庫
支票印鑑之依據。 |
|
六十四、縣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由財經處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經處處
長及支付科科長印鑑、財經處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
,背面加蓋本府關防。
(二)由縣庫總庫加填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
鑑更換或註銷原因。 |
|
六十五、財經處辦理印鑑之更換:
(一)財經處應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縣庫總庫簽證後
轉發各分庫各一份。
(二)舊印鑑卡背面,縣庫總庫應加註註銷日期,及註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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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縣庫總庫函請財經處另送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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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指定兌付機構兌付縣庫支票時,除依「縣庫支票退票理由單」
所列各款規定應予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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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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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時,應依縣庫支
票管理辦法之規定向財經處申請掛失(格式十五),並由財經
處通知指定兌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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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已掛失止付之縣庫支票事後尋獲,指定兌付機構須於收到財經處
敘明取消止付緣由之公函,始得兌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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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執票人遺失縣庫支票後,逕向指定之兌付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按有關掛失止付規定作最速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財經處
及其他指定之兌付機構。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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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由本財經處訂定,並通知各該機關及審
計室。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額度數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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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有關
事務費科目項下領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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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零用金支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
內,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經處撥付,並
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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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零用金支付最高限額由本府財經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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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
在支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由財經處簽開以各該機關
零用金帳戶或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將款
撥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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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
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
理期限內送財經處轉帳。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
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繳還縣庫。 |
第 二 節 預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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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辦理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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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前點應照憑單上所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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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預付款項之返還部分,應作為支出收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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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財經
處辦理轉帳;如非在原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經
處轉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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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各機關之預付款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
應由各機關填具縣庫收入繳款書繳庫。 |
第 三 節 墊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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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經處登記,作為辦理支
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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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各機關墊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
完成法定程序,經奉本府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支用機關於履
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以「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
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墊付款由支用機關編列預算歸墊者:
1.在墊付當年度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財經處
依據本府核定之分配預算通知書,逕行將其已墊付數轉
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
報有關機關備查,並以「墊付款轉正支付通知書」)通
知支用機關作為單位會計辦理轉帳之依據。
2.在墊付款之次年度以後歸墊者:
(1)支用機關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按正式科目及實際
墊付金額,簽開以「臺東縣縣庫總存款戶」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填具「支出收回書」,一併送財
經處簽開縣庫支票轉送代理銀行辦理收回。
(2)財經處依據代理銀行之收款通知(即「支出收回書
」第三聯)登記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
備查。
(二)墊付款由非原支用機關編列預算歸墊者:
1.歸墊機關同屬縣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
(1)在墊款當年度歸墊者,比照(一)之1方式辦理。
(2)在墊款次年度以後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即
由歸墊機關簽具「付款憑單」,以「臺東縣縣庫總
存款戶」為受款人,送交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轉發
原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辦理收回後,即由
財經處依據代理銀行之收款通知(即「支出收回書
」第三聯)登記,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
機關備查。
2.歸墊機關非屬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應由支用機關
依原核定墊款案之規定,由財經處洽請負責歸墊之機關
簽開以「臺東縣縣庫總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交由
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一併持繳鄰近之縣庫代
辦機構辦理收回後,即由財經處依據代理銀行之通知(
即「支出收回書」第三聯)辦理轉正,併入「庫款支付
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三)墊付「退休金」、「撫卹金」、「公教人員各項補助費」
等統籌科目處理之款項,其轉正歸墊方式比照(一)1、
2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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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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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依縣庫規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之經
費,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或分次
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以該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
票,付與該機關。
(二)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
關,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以各該分支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
票,付與該分支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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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財經處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
按支付科目列帳,如有剩餘時,應於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
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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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其自行保管之最高金額,依本府之規定
。如超過規定,應在縣庫設立專戶存管,當地無縣庫者,應存
入本府核定之代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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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協助及補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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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本縣預算內協助及補助支出,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出分
配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以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為
受款人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協助及補助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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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所列之補助及獎勵費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照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所列金額,於支付事實發生時,一次
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以受補助或獎勵之機關團
體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捐助或獎勵之機關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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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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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各機關經費以外幣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在核
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
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
財經處簽開新台幣縣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辦
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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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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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財經處應依據
核定通知單所附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前項動支經費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經處應依核定之每期動支
金額,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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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債務支出 |
|
九十二、縣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歲出分配預
算,由各該支用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
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債權人,但支票得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
(二)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本府統籌舉借債務負責償還者,
於還本付息時由主計處依照契約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
經處簽開縣庫支票付與政府之債權人。
|
第 九 節 應付歲出款 |
|
九十三、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應
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明細表應副知審計室、財經處。
財經處支付科收到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明細表後,應
登入各機關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餘額登記帳
,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
九十四、各機關註銷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未支用餘額時,應由
各該機關函知主計處,並副知財經處及審計室;財經處支付科
收到該項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註銷通知後,應將該項
未支用餘額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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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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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依規定應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而未列入總預
算者,其收入繳存縣庫存款戶時,縣庫分庫簽收之繳款書第六
聯應轉送縣庫總庫,彙送財經處登記,財經處應登入各機關特
種基金及保管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財經處並應將該項資料通知審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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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前項所指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
者,應由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經處依其規定辦理支付,並
通知審計室。
(二)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
財經處及審計室。
(三)無支出分配預算及無特別規定之特種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
支付,財經處應依各該基金及保管款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結
存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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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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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本縣總預算內編列暨本府專案核定統籌科目支出,由主計處就
各該科目預算數,按實際需要分期或分月核列,一次核定其可
支用數額,函知財經處登入各統籌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
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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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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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應由支用機關依據核定案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或交服務機關
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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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支用機關應依據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
付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或交支用機
關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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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災害準備金之支付應由支用機關自行依據核准動支案,核實簽
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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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縣營事業基金支出,應依照核定之分配預算,經奉核定後由主
計處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經處簽開縣庫支票,撥存各該基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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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統籌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未在本程序內列舉規定者,應由各
該支用機關比照一般支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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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緊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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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偏遠地區如遇重大或天然災害交通中斷,為因應各該地區支用
機關員工薪津、學生公費、給養費、撥還零用金或其他特別事
故等緊急支付時,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用機關須為緊急付款時,可電傳已簽證付款憑單通知財
經處為之,惟仍應以工作計畫分配預算範圍之額度為限,
並在「附記事項欄」加註「因交通中斷,請辦理緊急付款
」字樣。
(二)財經處接到支用機關通知後,應即作成緊急付款處理憑單
,依既定作業程序辦理支付,並以電匯方式存入各該機關
之零用金專戶。
(三)支用機關應於交通恢復後,將已辦妥緊急付款之付款憑單
於附記事項欄內加註「已辦妥緊急付款」(如緊急付款係
於憑單送出後通知者,則由財經處收到後註明,支用機關
毋須再簽具付款憑單)補送財經處查對,並補正手續。
(四)支用機關於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經處簽發支票,因在遞送
途中發生交通中斷事故,無法領到款項時,可電傳付款憑
單請求緊急付款,如已領到緊急付款其後又收到該項支票
,其尚未兌領存入帳戶者,應即將支票寄回財經處辦理註
銷手續,如已存入帳戶者,並即以原簽送付款憑單之預算
科目填製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五)稱交通中斷,應以陸、海、空全部中斷而無法通郵者為限
,如確為局部中斷而仍可照常通郵者,仍應照正常方式辦
理。
|
|
一○五、財經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
,編製清單簽經縣長同意後,簽發以「臺東縣縣庫存款戶」為
受款人之同等金額縣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縣庫支票紀錄,並
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收入繳款書解繳縣庫。
原編製付款憑單之支用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裁併、改組
後之新機關為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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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 |
第一節 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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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連線作業:指財經處與臺東縣議會、主計處暨各機關
,利用通訊網路連線,傳輸支付資料,同時將支付書面資
料送達財經處,辦理費款支付的一種雙軌作業。
(二)支付資料:指各機關及財經處依電腦作業程序,據以製成
之付款憑單檔案等資料。
(三)付款憑單上傳:指各機關將支付資料傳輸至縣府網路主機
。
(四)電子布告欄:為網站上的公布欄,隨時公布與各機關間之
溝通事項。
(五)檔案格式:指支付資料檔案傳輸格式。
(六)認證:指為確保支付資料作業安全,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
各機關,應按財經處同意發給之使用者名稱、密碼,在財
經處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系統,完成確認機台與使用者
身分的一種程序。
(七)財經處資訊網站:財經處為提供縣庫資訊而建置之網際網
路網站。 |
第二節 各機關辦理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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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各機關經指定實施電腦連線作業,應填具 「連線作業調查表」
,由財經處發給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支用機關之使用者應負保
管責任。
|
|
一○八、電腦連線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付款憑單上傳。
(二)支付資料查詢:
1.查詢庫款支付對帳資料。
2.查詢支用機關可支庫款餘額。
3.查詢付款憑單支付情形。
4.查詢付款憑單上傳結果。
5.查詢付款憑單收件情形。
(三)電子布告欄。 |
|
一○九、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各機關,其傳輸之支付資料,必須合於財
經處訂定之檔案格式。 |
|
一一○、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各機關,於第一次或更換機台傳輸支付資
料檔案前,應完成認證手續。 |
|
一一一、各機關辦理費款支付時,應產生支付資料傳輸檔,其每筆資料
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一)會計年度。
(二)付款憑單編號。
(三)付款憑單編製日期。
(四)支用機關代號、名稱及地址。
(五)預算科目代號、名稱及金額。
(六)支出用途。
(七)受款人代碼及名稱。
(八)金融機關代碼、名稱及存入金融機構帳號、戶名。
(九)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電話。
(十)支出總金額。
(十一)特別記載事項。
(十二)領取支票方式。
(十三)附記事項。
(十四)原始憑證註記。 |
|
一一二、各機關完成原始憑證之內部審核程序後,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據
以製作支付資料檔案並即傳輸,同時列印支付書面資料送達支
付科辦理;如發現所傳輸之支付資料有錯誤時,應以最迅速之
方法通知支付科止付,並更正重新傳輸。 |
|
一一三、各機關所傳輸之支付資料,經支付科處理後,該支用機關可經
由財經處資訊網站核對並列印,如有不符應即向支付科查詢。 |
第三節 支付科辦理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 |
|
一一四、支付科收到各機關所傳輸之支付資料應即整理彙總,並透過電
腦與書面資料核對,遇有不符時,通知該支用機關更正,並以
送達之書面資料為依據辦理支付。 |
|
一一五、支付科於結帳後產生支付對帳資料,並將處理完竣之支付資料
,載入財經處資訊網站供各機關查閱。 |
|
一一六、支付科應將各機關之各歲出預算科目累計可支庫款數、累計支
付數,載入財經處資訊網站供該支用機關查閱。 |
|
一一七、各機關實施電腦連線作業,於傳輸支付資料時,如遇通訊網路
連線傳輸中斷得省略網路傳輸程序,逕送付款憑單至支付科辦
理,以免延遲支付,影響受款人權益。 |
|
一一八、本程序所訂各式憑單、報表及其保存年限,如附表。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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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本程序施行後,所有前訂各種有關縣庫支付之規定與本程序牴
觸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