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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縣庫集中支付電腦連線作業,經 依據臺東縣縣庫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臺東縣縣庫集中支 付電腦連線作業試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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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連線作業:指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與臺東縣議會、 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暨本府所屬各支用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支用機關),利用通訊網路連線,傳輸支付資料,同時將支付 書面資料送達財政處,辦理費款支付的一種雙軌作業。 (二)支付資料:指支用機關及財政處依電腦作業程序,據以製成之付款 憑單檔案等資料。 (三)付款憑單上傳:指支用機關將支付資料傳輸至縣府網路主機。 (四)電子布告欄:為網站上的公布欄,隨時公布與支用機關間之溝通事 項。 (五)檔案格式:指支付資料檔案傳輸格式。 (六)認證:指為確保支付資料作業安全,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 ,應按財政處同意發給之使用者名稱、密碼,在財政處集中支付電 腦連線作業系統,完成確認機台與使用者身份的一種程序。 (七)財政處資訊網站:財政處為提供縣庫資訊而建置之網際網路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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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用機關經指定實施電腦連線作業,應填具「連線作業調查表」(格 式如附件),由財政處發給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支用機關之使用者應 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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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腦連線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付款憑單上傳。 (二)支付資料查詢: 1 查詢庫款支付對帳資料。 2 查詢支用機關可支庫款餘額。 3 查詢付款憑單支付情形。 4 查詢付款憑單上傳結果。 (三)電子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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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其傳輸之支付資料,必須合於財政處 訂定之檔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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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於第一次或更換機台傳輸支付資料檔 案前,應完成認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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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用機關辦理費款支付時,應產生支付資料傳輸檔,其每筆資料內容 包含下列各項: (一)會計年度。 (二)付款憑單編號。 (三)付款憑單編製日期。 (四)支用機關代號、名稱及地址。 (五)預算科目代號、名稱及金額。 (六)支出用途。 (七)受款人代碼及名稱。 (八)金融機關代碼、名稱及存入金融機構帳號、戶名。 (九)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電話。 (十)支出總金額。 (十一)特別記載事項。 (十二)領取支票方式。 (十三)附記事項。 (十四)原始憑證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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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用機關完成原始憑証之內部審核程序後,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據以製 作支付資料檔案並即傳輸,同時列印支付書面資料送達財政局庫款支 付科(以下簡稱支付科)辦理;如發現所傳輸之支付資料有錯誤時, 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支付科止付,並更正重新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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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用機關所傳輸之支付資料,經支付科處理後,該支用機關可經由財 政處資訊網站核對並列印,如有不符應即向支付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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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付科收到支用機關所傳輸之支付資料應即整理彙總,並透過電腦與 書面資料核對,遇有不符時,通知該支用機關更正,並以送達之書面 資料為依據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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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付科於結帳後產生支付對帳資料,並將處理完竣之支付資料,載 入財政處資訊網站供支用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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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付科應將支用機關之各歲出預算科目累計可支庫款數、累計支付 數,載入財政處資訊網站供該支用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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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支用機關實施電腦連線作業,於傳輸支付資料時,如遇通訊網路連 線傳輸中斷得省略網路傳輸程序,逕送付款憑單至支付科辦理,以 免延遲支付,影響受款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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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得選定支用機關試辦電腦連線作業,作為逐步推廣之示範,並 得視需要邀集試辦機關,就電腦連線作業問題召開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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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未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機關,其有關集中支付作業相關事宜,仍適 用「臺東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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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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