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 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 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規定訂定本手冊。
|
|
二、本府出納管理單位為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以下簡稱支付科)。
|
|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應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 度。
|
|
四、支付科對機關收支款項,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 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
|
五、支付科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 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
|
六、支付科應參酌實際情形,依本府核定之額定零用金限額內,簽奉縣長 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事項之支用。
|
|
七、支付科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用或作 借支。
|
|
八、支付科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收納款項收 據,並設置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或電腦控管,及時通知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編製會計憑證入帳。
|
|
九、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及款額之支出,由出納經管人員根據核准文 件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
|
|
十、主計處及支付科應分別設立傳票遞送簿,登載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移 送時間,以明責任;支付科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應恪遵公款支 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時限辦理,不得稽延。
|
|
十一、支付科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 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但法令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在 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 十二條規定辦理。
|
|
十二、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縣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章, 上述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
第 二 章 安全及設施 |
|
十三、為確保支付科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安全,應 於支付科之辦公處所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每一攝影機及錄影機 ,應將支付科之進出口及走廊全部涵蓋於監視之範圍內。但事實無 法裝設者,在能確保其安全下,得不設置前述之監視系統。
|
|
十四、支付科應設置保險櫃,妥慎保管有關單據,保險櫃內並不得代為保 管私人財物。
|
|
十五、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
|
|
十六、出納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應儘量避免會客。
|
|
十七、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 鎖,鑰匙應隨身攜帶。
|
|
十八、當日收付應於當日結算。
|
|
十九、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
|
二十、支付科得採櫃檯化方式辦理收付,並力求程序簡化。
|
第 三 章 收款 |
|
二十一、收入款項可由繳款人直接向公庫或金融機構繳納者,應以不由支 付科收取為原則。
|
|
二十二、收款作業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主計處開具之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應即 通知繳款人繳納。收受時,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務須當 面清點,並及時登記備查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公庫者, 應填具繳款書,如數解庫,並將收據移送主計處登帳。 (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 據,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入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須當面清點。 (四)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 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五)收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依照規定應送銀行 或公庫者,隨時填具送金單(簿)或繳款書,如數解繳。 (六)委託銀行代收票據,應先登入備忘簿,俟銀行通知後,再行列 收。如有延誤,應即洽詢。 (七)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並視需要使用號 碼憑證(牌)發給繳款人,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 (八)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 名章。 (九)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 行正式登帳。 (十)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登帳。
|
|
二十三、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現金之偽鈔辨別、 塗改、破損、水漬等之鑑別方法如下: (一)偽鈔辨別法: 1.鈔票上是否具有經印製發行單位公告之鈔票防偽特徵。 2.發現有偽鈔在市面出現時,應驗明與真鈔不同之處而特別注 意。 3.未發現有偽鈔前應注意下列可疑之點: (1)鈔票紙質(新鈔舊鈔)有無差異。 (2)鈔票之顏色、圖案有無差異。 (3)發行鈔票銀行票面相關印鑑之大小有無差異。 (4)印刷之鮮明色澤等。 (二)塗改:鈔票上塗改係指在鈔票上畫種種字樣、圖樣或亂畫之謂 。此種鈔票應不予收受。 (三)破損:鈔票因使用過久致陳舊破損,其破損程度超過四分之一 者不予收受。 (四)水漬:鈔票因不慎落水,致不能辨別真偽時,不予收受。
|
|
二十四、經收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 應即依法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
|
二十五、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收納款項收據, 按編號順序領用,另設收納款項收據紀錄表,並依照各聯別規定 分別辦理。如因填寫錯誤,應即辦理銷號手續。已使用之收據及 收款書存根聯,應依類別加裝封面,按號次裝訂成冊妥慎保留, 以備抽查。
|
第 四 章 付款 |
|
二十六、可直接以票據、匯撥或劃撥方式支付債權人者,應不由支付科支 付為原則。
|
|
二十七、收到主計處編製之支出傳票,其屬於在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應 即簽發「國、縣(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
|
|
二十八、辦理付款時,應檢核所附憑證,是否與支出傳票及印鑑相符。如 付款時,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 規定。
|
|
二十九、領款人出具之收據、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 出傳票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
|
|
三十、支付現款時,應詢明申請者之現金數目,並請收款人當面點清。
|
|
三十一、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比照「 臺東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三十五條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 標識。其具有特殊性質者欲取消劃線標識者亦同。
|
|
三十二、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簽發支票時,應注意存款餘額,不得超支。 (二)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三)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 (四)支票上應填明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 名稱。 (五)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六)簽發支票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發 ,不得塗改。
|
|
三十三、款項付訖後,即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及經付人員章。
|
|
三十四、匯寄附屬單位或其他機關之款項,應斟酌實際情形,分別電匯、 信匯或票匯,以 向金融機構匯寄為原則。
|
|
三十五、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主計處在傳票上註明匯往 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
|
|
三十六、薪津、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及不休假加班費及各項補助 費,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付款案件之出納作業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建立資料: 1.依據人事或相關單位之通知或依權責調查後,建立及更新員 工基本資料檔案。 2.通知員工在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據以輸入電腦建 立資料檔,俾辦理劃撥入帳。 (二)辦理付款轉帳存款作業程序: 1.薪津、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及不休假加班費等各項 補助費,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送請相關單位審查核 可後,由主計處簽開「付款憑單」,遞送支付科(薪津須於 發薪三日前)辦理撥付事宜,並適時將相關轉帳媒體資料送 金融機構。 2.支付科接單後,須將支付之款項(薪津須於發薪一日前)全 數撥入指定之受託金融機構。各受託之金融機構,應依約定 日期,將款項劃撥入員工帳戶,如有無法劃撥入帳或賸餘之 款項,應全數撥入本府之暫收保管款帳戶,出納管理人員再 依規定辦理支出收回手續。(如有代員工扣繳事項時,得採 劃撥入帳或領回轉發方式辦理)。 3.於發放上述各項費用款項時(薪津須於發薪一日前),應填 造員工薪津轉帳清冊、委託金融機構存入登記簿或本府約聘 僱人員離職儲金分戶提存明細清單一式二份送交該金融機構 。(送交日遇假日提前於假日前一日送交)。 4.支付各項費用未經金融機構劃入各該員工帳戶前,發現入帳 資料有誤,為維其他員工權益,得不重新簽開支票,逕由支 付科填摯公庫送款單(一式二聯),交金融機構辦理沖退入 帳資料錯誤之存款,存入本府之暫收保管款帳戶內,俟後再 由支付科辦理支出收回手續。 5.支付科於各項費用轉帳劃撥後,應通知各受款人。 (三)離職儲金提領流程: 1.人事處:填寫「分戶儲金提款通知書」簽會財主核蓋印鑑。 2.支付科:「分戶儲金提款通知書」抽辦,製作「機關學校聘 僱人員離職儲金分戶異動資料」清冊,檢附「分戶儲金提款 通知書」送相關單位核章後,交臺灣銀行簽開支票。 3.臺灣銀行:簽開支票並檢附「分戶儲金結清款交付通知書及 回執聯」遞送支付科。 4.支付科:填寫台東縣政府蓋用印信申請表,檢附支票及回執 聯一併送請用印(支票背面以機關印信背書,回執聯核蓋印 鑑),用印完成通知受款人領取支票。 5.受款人:持身份證領取支票,於通知書及回執聯簽章,代領 人需本人同意始得代理,代理人亦需備妥身份證以供核對, 並於通知書及回執聯簽章。 6.臺灣銀行:支付科將「分戶儲金結清款交付通知書」留存備 查,「回執聯」送臺灣銀行備查。
|
|
三十七、不必造具清冊之付款案件,付款種類包括人事費、各項業務費、 各種事務性開支等之經費,付款時,除必需支付現金者外,以轉 帳劃撥為原則,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支付科收到主計處付款憑單,應即辦理支付,其屬於自領方式 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款,其屬於 出納管理人員領取者,應俟領到現金後,通知受款人領取。 (二)支付科收到主計處開具之支出傳票,其屬於在專戶存管款項支 付者,應即簽發「國、縣(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通知受款人 領取。 (三)出納管理人員於支付現金時,應請收款人當面清點,繳款人離 去後如有短少,概由收款人自行負責。 (四)在專戶存款內支付之款項,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依本手冊 第三十一條規定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五)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請主計處在傳票上註明匯 往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匯出後並將匯款憑證連同原 傳票移送主計處辦理結報。
|
第 五 章 專戶支票之管理 |
|
三十八、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專戶支票時,應向指定兌付機構辦理掛失止 付,檢附辦妥之專戶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填具臺東縣政府專戶 支票補發申請書,洽支付科申請補發。 支付科收到專戶支票補發申請書,經查明確未兌付者,應依規定 補發支票,並在原支出傳票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及補發日期。
|
|
三十九、專戶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臺東縣政府 專戶支票換發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支付科申請換發: (一)票面記載錯誤。 (二)字跡模糊不清。 (三)票面污損。 (四)自發票日起算逾期一年。 前項得換發之專戶支票自發票日起算逾期十五年者,不予換發。
|
|
四十、支付科收到專戶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應換發以原受款人 為受款人之支票;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 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支付科認可之保證後,換 發以原受款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支付科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支出傳票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及換發 日期,並將原支票作廢。
|
|
四十一、因事實需要須將專戶支票辦理註銷時,應填具臺東縣政府專戶支 票註銷申請書,連同原支票送支付科申請註銷。 受款人或執票人收到專戶支票,發現金額錯誤,經主計處確認係 原支出傳票記載錯誤者,該支票應予註銷作廢。 支付科於註銷支票後,應在原支出傳票註明註銷之支票號碼及註 銷日期,並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
|
四十二、支付科對於發票日期逾一年之專戶支票,經催兌仍未兌付者,得 簽經縣長同意,沖收繳入專戶暫時保管,並俟受款人或執票人提 出兌付時,再由主計處重新簽開支出傳票,交支付科簽開支票辦 理支付。
|
|
四十三、作廢之專戶支票其處理及銷燬,比照臺東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
第 六 章 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
|
四十四、員工薪津之扣繳項目如下: 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費款,必須依據有關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 通知,始得辦理,現行扣繳項目包括:所得稅、公保、公務人員 退撫基金、健(眷)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公教住宅貸款 、消費性貸款、公教存款、小額及急難貸款、約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自提部分及其他等項。
|
|
四十五、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每月薪津內各項費用之扣繳,於其薪資全數撥入金融機構 各機關劃撥帳戶後,其中除由出納管理人員依據扣繳資料另行 分別簽開金融機構支票,持赴下列受款機關繳納外,公教存款 及其餘款項應即逕撥員工個人帳戶。 1.公保費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每月十五日前持人事單位編製 之繳納保險費清單,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2.健(眷)保費:每月十五日前持健保局寄送之繳款單,赴代 收金融機構繳納。 3.勞保費:每月十五日前持勞保局寄送之繳款單,赴代收金融 機構繳納。 4.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每月十五日前赴金融機構繳納。 5.薪資所得稅:每月十日前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赴金 融機構繳納。 6.購物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7.公教住宅購屋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8.公教存款:每月發薪日前一天,製作公教儲蓄入帳單及磁片 ,隨同薪資總表遞送金融機構;發薪當日,由金融機構主動 轉入各員工存款帳戶。 9.小額及急難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10.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自提部分:每月一日、十五日前填製存 款單,赴金融機構繳納。 11.其他:依其他法令規定赴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所得稅扣繳作業如下: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依相關規定扣繳之稅款 向國庫繳清,至每年應開具扣繳憑單部分,則依相關規定分送 扣繳人。
|
第 七 章 零用金 |
|
四十六、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零用金以支付在一定 金額以內之零星購置、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短程車資、出 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支出之費用。另合於零用金 支付之事項,申請人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檢附相關 文件送支付科,出納管理人員於收到上述單據時,應即審核後, 以零用金支付,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零用金之申請:年度開始,支付科為應緊急及零星支用,應參 酌實際情形在本府核定零用金額度內,提取定額現金,指定專 人經管,備作零星支用。 (二)零用金由支付科指定出納管理人員統一保管支付,在一定金額 限額內,各業務承辦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簽請縣長核准,向保 管零用金之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零用,惟應於借款當年度結 束前,檢附支出憑證向支付科辦理結算。 (三)零用金支付後,管理零用金之出納管理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 編號加蓋付訖及日期章,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 相當數額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連同支 出憑證,經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核章後,送主計處審核, 依規定程序撥還。 (四)會計年度終了時,額定零用金之處理,依臺東縣縣庫集中支付 作業程序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
第 八 章 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與管理 |
|
四十七、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支付科應根據傳票執行,執行 後,主辦出納人員及收付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人員,應於 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
|
|
四十八、出納管理人員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除需於當日發 還者外,應依照公庫保管品有關規定送存公庫保管。
|
|
四十九、出納管理人員經收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幣、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契據等,應逐案編註收管案 號,並就其性質相同者,分類登入記錄簿。 (二)金銀條塊、外幣應慎重鑑定,細心清點,分別存放。其不能一 一清點或無法鑑別者,應由原經辦單位或經手人,加註簽封, 以明責任。 (三)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等,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抬 頭、用途、幣別、金額、出票及兌付處所等項外,並應注意票 據之有效期限。 (四)公債、股票、庫券、儲蓄券等有價證券應按類別、戶名、品名 、數量、金額、號碼,詳細登記之。 (五)公債、庫券、儲蓄券等應注意還本付息日期,辦理領取手續, 並通知主計處。 (六)應注意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按 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退回或收取本息後,即填具 「收入款項通知單」,通知主計處編製傳票。 (七)收管機關採購及財物變賣、處分等實物擔保憑證,應依照原訂 立契約書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八)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造 保管品報告表送主計處以備查考管制。 (九)有價證券之質權設定登記書,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
第 九 章 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 |
|
五十、為應採購作業需要,本府得於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設機關專戶, 供廠商以劃撥入帳方式繳納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
|
|
五十一、為應採購業務需要,本府得設招標專用收據,其格式及收據之管 理同收納款項收據辦理。
|
|
五十二、支付科辦理保證金之退還時,應依據主計處編製之傳票,始可退 還,保固金亦同。
|
|
五十三、採購案有保固期間者,廠商應繳納之保固金,可直接由應退之履 約保證金或該採購案之應付款項中扣抵,惟廠商應事先申明,俾 利會計及出納作業之辦理。
|
|
五十四、支付科應隨時注意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有效期限,隨時通 知採購單位及主計處清理。
|
第 十 章 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 |
|
五十五、各機關使用之收納款項收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據縣市各機 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或事務管理規則出納管理部分之規定格式, 依實際耗用及安全存量考量下,由收納款項收據管理單位申請印 製。
|
|
五十六、出納款項收據套印各機關印信、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相關業務 主管簽章時,應由主計處、政風處、行政處及各相關業務單位派 員會同監印,印妥後由保管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
|
五十七、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支付科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三 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本府財政處財務管理 科(以下簡稱財務科)領用。領用第一、三聯由財務科抽存,第 二聯由支付科或使用單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記錄 表,隨時記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
|
五十八、已使用之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由使用單位存查,第二聯交繳款 人收執,第三聯存根,由支付科或公庫存查,第四聯報核,送主 計處列帳。
|
|
五十九、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支付科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 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自決算公布日起 至少二年,屆滿二年後,簽請縣長同意得予銷毀。
|
|
六十、收納款項之收入收據,應由支付科或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 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當日收入,原則上應於次日前結算,按科 目填製繳款書解繳公庫,繳款清單連同收據第二聯於次日上午送主 計處列帳。
|
|
六十一、彙解各項收入款時,應將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填入各該繳款書「 原始憑證編號」欄內。
|
|
六十二、為加強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保管單位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領用 記錄表,並不定期抽查,作成紀錄備查。
|
|
六十三、收納款項彙解公庫之收入,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月編製收 入月報表備查。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電腦處理紀錄資 料貯存體,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
|
六十四、其他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款,均應使用收納款項收 據,其使用與管理,與收納款項收據相同;有關收入款項,應依 限存入國、縣(公)庫專戶存款戶。
|
第 十一 章 出納帳表 |
|
六十五、支付科辦理出納業務應設置下列各項簿籍(其格式詳附錄):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 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保管 品等項。 (四)保管品記錄簿,作為保管品之明細備查簿,以記載保管品收存 及發還之原始記錄。 (五)現金暫記簿,備登每日結算終了後之收支款項,次日再補行正 式登帳。 (六)傳票遞送簿,備登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移送時間之登載。 (七)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開 用印登記簿、送金簿等。
|
|
六十六、前點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 妥善保管;其保管期限比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
|
六十七、經辦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 並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
|
|
六十八、支付科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應斟 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分戶結存表,連同國、 縣(公)庫或銀行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計處核對,併同會 計報告轉報。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
|
六十九、支付科為辦理收支有關事項,應備具如下書表(其格式詳附錄): (一)繳款書。 (二)支出收回書。 (三)保管品月報表。 (四)(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五)零用金支用清單。 (六)分戶現金結存日報表。 (七)收納款項收據領用單 (八)收納款項收據(含紀錄表)。 (九)團體戶存款單。 (十)公教存款單。 (十一)臺東縣政府專戶支票補發申請書 (十二)臺東縣政府專戶支票換發申請書 (十三)臺東縣政府專戶支票註銷申請書
|
第 十二 章 出納業務之檢核 |
|
七十、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 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核,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 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有無超過 有效期間。 (五)各種帳簿表式,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辦理繳庫。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能遵照規定辦理。 (八)零用金支付之每案金額有無超過一定金額,保管是否妥善,有無 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額,是否 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九)收納之各項收入,有無依照規定使用收納款項收據。 (十)收納款項收據之管控是否良善。 (十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出納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處 理,有無隨時登記,其實際結存金額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十二)公庫或金融機構所送存款之對帳單有無與存款帳戶結存數核對 ,如有差額,支付科有無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並查明其 發生原因是否正當。 (十三)出納管理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之情形,休假代理制度 有無貫徹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