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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存管於各金融機構之特種基
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等專戶(以下簡稱各專戶)之存款餘額,以減
輕縣庫貸款之利息負擔,依縣庫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統一調度本府
管理之各種專戶,以支援縣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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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財務調度及管理,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
處(以下簡稱財經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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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經處為應財務調度業務需要,依本要點之規定統籌由財經處長統一調度
支援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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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經處財務管理科應視縣庫債務負擔及透支情形,並向庫款支付科查詢各
專戶之存款餘額,在可調整運用之額度內,簽請縣長核定調度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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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依財經處簽准之簽呈配合調度時程開立支
出傳票遞送財經處庫款支付科辦理後續解繳縣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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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經處財務管理科需查核各調撥專戶之餘額,視各專戶之需求開立「收
入退還書」撥還專戶,以應各該被調撥專戶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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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該專戶如有依相關法規應予計息者,其利率依各專戶存儲於各銀行之存
款利率,於年度結束時由縣庫動支債務付息科目,支付專戶借款利息。利
率之決定以不低於其調撥專戶原存款利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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