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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強化家庭教育、增進家庭幸福、促 進社會和諧、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九條及家庭教育 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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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志工團,協助推動各項家 庭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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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團接受本中心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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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團服務項目: (一)家庭教育諮詢輔導服務。 (二)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工作。 (三)家庭教育行政庶務協助。 (四)協助家庭教育基層資源開發與連繫。 (五)其他由本中心臨時指派參加或交辦之各項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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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之召募、培訓及遴聘,依本中心「志工召募與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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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團組織及職掌,依本中心「志工團組織與職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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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值勤及請假,依本中心「志工值勤及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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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考核及獎勵,依本中心「志工考核及獎勵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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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團所需經費來源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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