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設立弱 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人力規劃、補助標準、評估指標、作業程序、 專業倫理、績效指標、管考機制等作業之執行事項。 (二)協調府內各相關局、室及有關單位辦理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之執 行事項。 (三)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整合與教育宣導之執行事項。 (四)結合民間宗教組織、社會團體、志工人力協助推動弱勢家庭脫困計 畫之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執行事項。
|
|
三、本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密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 會局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局、室(單位)主管、副主管或適當人員派淺之 : (一)本府教育局。 (二)臺東縣警察局。 (三)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四)本府城鄉發展局。 (五)臺東縣衛生局。 (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
|
|
四、本小組會議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
五、本小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表參與。
|
|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本府社會局負責;本小組決議事項,由本府分 送各有關局、室(單位)辦理。
|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