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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之查核期 使土地分配臻於合法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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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實對土地分配結果,由重劃科科長及地政處處長督促對土地分配 作業予檢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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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處重劃科科長應查核事項如下: (一)土地分配開始前應查核事項如下: 1.現況調查: 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現況調查圖填載內容是否詳實? 調查日期及各級負責人是否蓋章?(抽查百分之廿) 2.現況測量: 重劃區邊界及依照規定應逕辦分割之土地是否已辦分割測量?計 算面積並造冊、農水路系統規劃是否符合現況測量所標記之使用 實況。 3.查定地價及計算負擔: 抽查重劃後各類土地面積計算、地價查定(抽查各百分之廿) 農水路用地負擔、工程費負擔及其計算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詳如法規彙編三五八頁規定程序辦理)。 (二)自土地分配作業開始至舉辦公聽會期間,應查核事項如下: 1.協議合併或集中分配: 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處理協議合併及按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三條逾越分配區土地集中分配是否符合規定?對同一所有權 人在甲分配區之土地不足分配,而於乙分配區可予補足者應予補 足後再以差額地價處理之情形? 2.土地分配: 各分配區土地之分配是否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卅八條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抽查百分之廿) 3.減免負擔之土地及其分配: 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分配之土地得視受益程度予以減 免負擔,其減免範圍及其標準是否依規定辦理? 4.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劃分位置情形? 檢查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之分配位置是否適宜坵塊面積? 有否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情事? 5.舉辦公聽會: 公聽會期間農民所提修正意見有否作適當處理? (三)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應查核事項如下: 1.土地分配與工程規劃設計連繫事宜: 因配合土地分配須變更農、水路之規劃或應地方要求變更農、水 路位置須土地分配配合者是否經簽准或提報工作小組商定。 2.土地分配公告: 公告期間農民提出異議案件是否依法定程序處理? 3.釘樁及交耕: 實地抽查分配地經界有無埋設鋼釘或水池界標(抽查百分之廿) 4.清理及補償: 檢查地籍整理工作是否如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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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政處處長應查核事項如下: (一)農水路用地負擔及其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二)抽查土地分配結果(應抽查百分之十)。 (三)土地分配與農水路工程經辦人員互相間之配合,需要變更分配位置 或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案件曾否簽准? (四)公聽會期間農民所提異議案件處理情形之檢查。 (五)土地分配公告期間農民所提異議案件處理情形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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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查核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負責查核之人員應配合各項工作進度執行之。 (二)各階段工作完成查核後負責查核人員應將結果詳實填載查核報告表 分別呈送地政處處長或縣長核閱。 (三)查核人員如發現土地分配有失公平合理或不依規定辦理者應即依法 糾正,或提工作小組研商解決。 (四)經地政處處長或縣長核閱後之查核報告應保存以備為本府地政處查 核人員查核之依據。 (五)土地分配查核情形報告表應包含: 查核項目、查核日期、查核情形優點、缺點、備註、檢查人員及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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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對各縣辦理土地分配及地籍測量作業過程,視各階段工作時期得 派員查核事項如次: (一)一般時段: 1.重劃區邊界及使用現況調查測量是否依規定辦理? 2.重劃區農、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計算負擔是否符合規 定?有無故意溢扣情事。 3.配合土地分配提請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因辦理工程變更設計需配 合調整分配位置之案件,有否依程序簽准辦理? 4.土地分配是否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其列為特殊分配區之土地是否符合同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且有無編造清冊(抽查百分之五)。 (二)重點時段: 1.查核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之分配是否各筆均依規定辦理,其分配 面積有無未達單位面積,其分配位置有無遷就地方人士或協進委 員之情事? 2.為配合土地分配提請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因辦理工程變更設計需 配合調整分配位置之案件,有否依程序簽准辦理。 3.地政處處長及重劃科科長是否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實施檢查?有 無填報檢查表?及發現問題之處理情形? 4.土地分配草圖完成後曾否舉開公聽會向農民說明分配情形?農民 所提修正意見有否作適當處理? 5.土地分配公告期間農民提出異議案件處理情形?並逐案查核分配 作業有無違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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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人員對重點查核事項應切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執行查核,至一般時 段認有派員查核之必要時其查核數量,以抽查百分之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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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查核人員查核結果均應填報查核報告表(如附表)陳核填報之查 核報告表應妥為保存作為農地重劃工作人員考核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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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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