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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理維護績效考 核,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農地重劃施行細則第五十四 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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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時間為每年五月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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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府建設處、農業處、計畫處、地政處派員組成考核小組,並由本 府地政處重劃科科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績 效予以實地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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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項目為重劃區農水路管理維護;其評分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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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標準如下: (一)鄉(鎮、市)長之獎懲比照「臺東縣各鄉(鎮、市)長平時獎懲案 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各級主管與主辦人員之獎懲,依下列標準辦理, 協助人員之獎懲,應予酌減: 1.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二次 2.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 3.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嘉獎二次 4.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嘉獎一次 5.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6.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7.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8.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9.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二次 (三)各鄉(鎮、市)農地重劃協進會及養護委員會委員,協助推動農地 重劃工作有重大功績者,由本府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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