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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員工知悉請託關說相關規定,進 而依法辦理,確保自身權益及有效建立公平、公開、透明化施政,提 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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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託、關說之定義如下: (一)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所稱請託、關說事件,係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二)政府採購法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件提出下 列要求者: 1.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2.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3.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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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請託、關說之要求如下: (一)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 請託。 (二)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 請託或關說。 (三)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單位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四)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 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五)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 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 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 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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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託、關說事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應準用「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點」之規定處理之,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二)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受請託或關說人員應簽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單 位。 (三)請託或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逕行知會政風單位。 (四)請託關說應為之「知會」,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以書面為之者, 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政風單位於受知會後,應即簽報登錄 (格式如附件)建檔。 (五)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學校人員,依前述所為之知會,應向其人事單 位為之。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設政風單位者,其人事單位依式登錄請託關 說事件紀錄表建檔後,影印紀錄表乙份陳報本府政風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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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請託關說事件之懲處如下: (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請託關說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 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 法處置者,亦應受懲處。 (二)公務員違反請託關說之規定而其情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政風 單位(未設政風單位者為人事單位)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 理;如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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