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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 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 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務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特設臺東縣就業歧 視評議及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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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求職人或受僱用者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協商調解方式消除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 等法之情事。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案件, 提出有關就業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 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建議,移交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定公平就業政策或修正提出建議。 (四)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五)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之諮商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及性 別工作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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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以縣長為召集人,女性委員人 數並應占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聘期為兩年屆滿得續聘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三)商業團體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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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業務,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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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召集人邀請委員召開會議,並應有半數 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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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時,與 兩造當事人三等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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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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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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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酌支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於年度內編列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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