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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辦理預防措
施安全狀況檢查及召開安全維護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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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不定期重點檢查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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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及召開安全維護會報辦理時間如下:
(一)定期檢查:每年辦理兩次,第一次於上半年實施,第二次於下半年實
施。
(二)不定期重點檢查:於重要節慶與政府重大活動期間辦理。
(三)會報時間:定於上述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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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項目之填寫應依據本府設施安全維護檢查工作報告表及設施內各種
項目確實檢查,詳實填寫作為討論及改進之依據(檢查表如附件)。各
機關得視其業務性質及環境特性新增檢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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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處由本府辦理檢查,臺東縣衛生局、臺東縣消防局、臺東縣稅務
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臺東縣幼兒園、本縣各地
政、戶政事務所等則由各該機關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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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檢查人員由本府政風處、行政處及各處指定之人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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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召開安全維護會報參加成員由本府各處處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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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檢查後,除應將所發現之缺失簽會有關單位逕 行改正,並須視檢查成效於每次檢查後將檢查及有關處理資料,陳送 本府政風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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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準用本要點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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