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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監督及建立居家式托育服務運作管理機制之相關業務,特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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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本縣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收退費項目、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托育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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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代表一至三名。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至三名。
(四)本縣轄區內居家式托育人員代表二至三名。
(五)本府(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教育等)代表三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由該團體改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會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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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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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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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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