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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四、內政部兒童局 94 年 7 月 20 日童保字第 0940053256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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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行政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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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法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指臺東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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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政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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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獎懲 (一)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社會局調查屬實,移人 事單位建請獎勵或懲處。 (二)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社會局調查屬實,移 該員所屬單位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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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責 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報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 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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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本 府社會局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本府社會局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 說明。 三、受理案件類型 (一)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局,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 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 應予調查處理者。 (二)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局,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 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 評估應予獎勵者。 四、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社會局訂定。 (二)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 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社會局依相關法定罰則課處行政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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