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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定行業聯合稽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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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建設處、地政處、
臺東縣消防局、臺東縣衛生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等分別依各業管權責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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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特定行業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六)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七)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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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影響治安:指經人檢舉影響治安或經查獲提供場所危及治安者。
(二)色情陪酒:指無照經營酒家業務,或合法業者從事或提供場所供應服務生脫衣陪酒、
性交易媒介者。
(三)危及公共安全:指未依規定逐年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合
格者;違反消防法規定者。
(四)妨礙安寧:指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者。
(五)備有包廂: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視聽歌唱業者。
(六)餐飲業備有視聽歌唱設備:指經營餐飲業外,現場備有視聽歌唱設備,置於開放空
間,免費供人歌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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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負責每月排定稽查班次,並擇派編制內人員
為組長,會同本府警政、使管、消防、衛生、環保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
查小組,依權責及法令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該營利事業之建築、消防
、衛生、環保等設施及經營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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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獲涉嫌違反法令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本諸權責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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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查等級及執行方式如下:
(一)稽查等級:
1.等級一:有影響治安、色情陪酒者、危及公共安全者,屬優先取締對象。
2.等級二:妨礙安寧、備有包廂、餐飲業備有視聽歌唱設備者,屬重點取締對象。
3.等級三:農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無上述重大違規情事,情節輕微者,屬一般取締對象。
(二)稽查執行方式:
1.等級一者,鎖定為加強稽查取締目標,密集前往稽查取締,直至改善或歇業。
2.等級二及合法業者,均定期施行例行性公共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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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查作業流程分稽查前、稽查中及稽查後三階段:
(一)稽查前行政作業程序如下:
1.每月二十五日以前,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排定聯合稽查班
次,函送各相關單位,稽查當日之稽查名單原則由本府財政及
經濟發展處依商業登記系統內相關商號挑選後提供予帶隊組長,
各相關單位應擇派適當人員按表訂時段出勤。
2.各單位遇有檢舉案件、符合第七點第一款等級一或等級二之業者
或警察局移送之相關案件,得於稽查當日提供予帶隊組長,俾利
優先列入稽查。
3.出勤當日,因有急要情事,應覓得代理人參與,不得無故缺席。
另出勤時段如有變更,由帶隊組長統一通知各相關單位。
4.稽查當日稽查員應備妥相關法規以供查詢,另專責警力於執行稽
查時,應備妥攝影器等蒐證器材,對於刑事犯罪行為全程蒐證,
加強相關證據之保全。
(二)稽查中行政作業程序如下:
1.到達受稽查商號(公司)時,由帶隊組長集合全體稽查員及警力後
,一同進入受檢查商號(公司),並主動向業者表明稽查小組身分
後,請商家出示商業登記資料、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建物公共安全、消防檢查等資料及提供發票章或店章、負責人年
籍等資料進行核對及現場稽查,再由各小組成員依權責實施檢查。
2.由各權責機關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所屬稽查紀錄表及簽名後,交請
業者具結後完成稽查該商號(公司)程序,由帶隊組長率小組離
開該商號(公司)。業者若拒絕簽名者,應於紀錄表填列「拒簽」
並載明時間。
3.稽查紀錄表一份交業者收執,另一份由各權責機關攜回,以作為後
續簽處與移送作業之用。
4.因稽查勤務遇有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情事者,除應當場
婉拒外,事後應請財經處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陳報並
知會本府政風處。
(三)稽查後行政作業程序如下:
1. 各權責機關依稽查紀錄表及各管法令規定於三個月內查辦,並將違
反規定者列為稽查重點對象。
2.稽查勤務遇有妨礙公務、違反刑法或其他重大意外狀況者,帶隊組長
應於翌日陳報所屬長官並副知本府政風處。
3.各權責機關應妥善保存聯合稽查紀錄表三年,俾供相關業務單位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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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