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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 益,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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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辦費。 (五)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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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費為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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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分費基準如下: (一)每一學分費新臺幣九百元,特殊課程另案報本府核准。 (二)於課程實施中第四週(含)起入學者,按前款基準依上課比率收取 費用。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第四週(含)起不接受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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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雜費依課程實際需要另訂,若實際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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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收代辦費基準如下: (一)材料費:按實際使用材料收取費用。 (二)書籍費:按實際使用書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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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金按實際課程需要收取費用,其依實際課程需求上滿一定比例課 程時數得以退還保證金。退費規定由社區大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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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並 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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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社區大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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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依下列規 定退費: (一)學分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保證金:應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 用。 (二)報名費:退費當學期已再無選修他課者,報名時所收取之報名費全 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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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若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開課中途未能依約定給付時,應 依比例退費予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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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員申請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學分費及雜費:學員開學二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 額退費;加退選後申請退費者,第三週內退還七成,第四週(含 )起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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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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