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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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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本扶助):
(一)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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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本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規定計算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經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得以訪視報告為審核依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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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規定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若有同址多戶之情事發生,須確實詳查,依前述規定計算人口、收入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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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所稱全家人口不動產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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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本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但經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高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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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扶助,但經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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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領本項扶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關懷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則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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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接受本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扶助期間若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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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表件:
(一) 申請程序如下:
1. 申請人應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應造冊連同申請文件於當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府(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定自當月份起補助;十六日以後提出或公所未依限送達者,核定自次月份起補助。
2. 本府將核定名冊函覆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3. 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二) 應檢附表件如下(請依順序裝訂):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非高風險家庭則免)。
5.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6. 足資證明有第二點第四款所列情事之ㄧ相關文件。
7. 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稅籍資料、財產資料及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建檔後統一查調。但查調資料無法辨識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兒童及少年若為本府保護個案,並符合第二點所述情事者,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單位社工員協助,備齊前項相關表件,逕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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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
核定補助之事實如有變更,申請人隱匿未主動陳報,經主管機關主動查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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