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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研究 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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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自行研究案件分年度研究計畫及平時研究二種: (一)年度研究計畫如下: 1 指各機關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均得以個人或集體資格,選定 研究專題經服務機關同意報本府核定後,從事研究並提送研究報 告參加本府之研究發展成果評獎。 2 年度研究計畫之提出(格式如附表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 報,本府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審核各機關研提之研究計畫,經核定 後彙總該年度自行研究實施計畫並函發各有關機關及研究人員, 切實依計畫與期程執行。 (二)平時研究:指各機關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 政效率,除年度預定研提之研究計畫外,並可隨時提出平時研究簡 表一式六份(格式如附表二)。 前項自行研究案件之研究經費得由各研究人員在其服務單位之相關業 務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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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獎勵之研究發展報告,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對於縣政發展與施政方針,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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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發展評獎之評審委員由本府依申請獎勵案件性質及件數,遴聘本 府相關人員就其專長相近案件評審,或另行邀請其他與研究主題相關 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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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案件獎勵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研究報告獎勵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 (二)檢附自行研究報告提要表(格式如附件四)(附於研究報告封面內 ,報告主文前﹞,並檢附研究報告十份,每份應加製封面(格式如 附表五),送本府辦理評審事宜。 (三)報告及相關表件之提送程序如下: 1 研究期程為一年度者,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函報本府。 2 研究計畫期間為跨年度者(研究期間超過一年度者),其期程由 研究人員自行訂定,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提送時間,同前款規定, 惟其研究報告視為當年度之研究案件評審。 3 非列入年度研究計畫之個人,於報告提送期間內提交之研究報告 ,得列入當年度研究報告評審。 4 因故需延長研究期程者,請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自行研 究計畫展延申請書」申請展延(格式如附表六),惟其展延申請 以一次為限,逾期則不受理。 5 未依期程送件且未申請展延期間者,視同放棄,不再受理,亦不 納入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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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報告撰寫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個字,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緒論(研究動機、目的)。 (二)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 (四)資料分析與討論。 (五)研究發現與結論。 (六)建議事項。 未依本項規定撰述之研究報告,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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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報告應視其性質送請評審委員一至二人初審,填具評審表(格式 如附表七),併同原研究報告提請評審小組評審,經評決之案件,應 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函請各有關機關參辦。 前項初審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專家學者先行審查。 評審小組評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有關單位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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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報告評審標準如下(評審表格式如附表八): (一)主題(占總評分百分之十五): 1 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價值者。 2 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 3 對於行政措施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4 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 5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 者。 6 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 7 對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8 其他研究發明,有益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者。 (二)研究方法(占總評分百分之二十): 1 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 研究程序適當。 3 資料蒐集完備。 4 參考文獻齊全。 (三)研究結論(占總評分百分之三十): 1 結論正確。 2 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總評分百分之二十五): 1 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決策參考。 2 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占總評分百分之十): 1 結構嚴謹。 2 層次分明。 3 語意清晰。 4 文字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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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發展評獎等級如下: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每件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六千元至 一萬元或記功二次。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每件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 臺幣四千元至五千元或記功一次。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每件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 臺幣二千元至三千元或嘉獎二次。 (四)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每件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 臺幣一千元至一千五元或嘉獎一次。 (五)各機關人員平時研究簡表,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提供據以訂 修法規者,由本府頒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獎勵金或記嘉獎二次以 下之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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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研究案件之獎勵,獎勵金與行政獎勵僅能擇一核給,研究人員得依其 意願註明獎勵方式一併報請評審小組決定,惟共同研究者如評分達評 獎標準,以『篇』數為計算標準,獎勵金以每篇論計,行政獎勵則酌 予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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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報告獎勵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三)推動本身業務之工作計畫或工作報告。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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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凡經評定為優良報告者,得於本府重要集會時頒發獎金和獎狀公開 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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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對於評定獎勵之自行研究案件,應以書面將評決結果函轉研究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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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自行研究成果及獎勵情形列表( 格式如附表九)函報行政院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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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對於研究報告中具體可行的建議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可供本府參採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各項研究報告 予以分析,加具評審委員之審查意見,整理成「研究報告建議事 項處理表」(格式如附表十)簽請縣長核示後,交由權責單位採 行辦理,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採行辦理之成果檢討報告表( 格式如附表十一)函報本府。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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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自行研究報告,經評獎有案者,如非屬職務上著作,視為於獲獎時 ,同意本府有非排他之出版、重製及其他各種使用之權。本府就所 有參加獲獎之作品,得擇優彙編「研究發展選集」,分送本府各機 關員工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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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依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若礙於財 政狀況,無法編列獎金經費時,全部改採行政獎勵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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