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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之 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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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範圍如下: (一)蘭嶼完全中學。 (二)國民中學,包括國民中學及同級之補習學校。 (三)國民小學,包括國民小學及同級之補習學校。 (四)幼稚園(班)。 (五)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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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應依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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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出勤時數,每週合計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定之,並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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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遲到、早退五次以曠職半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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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達課堂,或下 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五)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 (六)請假未符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做合理之調配,俟其 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職處理。 (七)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備查,並將教師遲到、早 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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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勸 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 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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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差假三日以上者,應報請 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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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公假、出差期間課務由教務(導)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 員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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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師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及人事單位分別核章 後送校長核定。 前項出差人員於銷差後,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與出差請示單一併 送由會計單位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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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研習與進修等活動, 以二至七日為原則。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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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 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依考試院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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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 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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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師公假一日、出差三日以上,所遺課務得另遴合格人員代課,並 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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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教師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或請假有虛偽情 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曠職、曠課者,按日扣除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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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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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教師經請延長病假或因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假期限屆滿,仍不能銷假 者,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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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 其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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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請事假、病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二)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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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服務年資已滿一年者,自第二學年度起,每年 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年者,自第四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滿六年者,自第七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 ,自第十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自第十 五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並應於當學年度請畢。未兼任 行政職務之教師,不予休假。 前項休假應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 形下,如因個人確有實際需要者,各校視實際情形,得於每學期中 核予休假七日。但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其停止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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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事、病假及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 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 課人員之薪俸,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 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 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 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比照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導)處遴 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五)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辦理。 (六)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 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其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 內者,不支給兼代津貼。但請假一個月以上者而期間職務無人 代理時其兼職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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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教師請假期間,其代理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之遴用由學校自行核定 ,並列冊登記。但因公出國者,應填具差假請示單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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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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