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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文化處圖書館(以下 簡稱本館)相關管理使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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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書館開放時間及使用方式,依本館之公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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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辦借閱證,應填寫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件正本
向本館提出:
(一)個人借閱證:
1.中華民國國民應持身分證或駕駛執照。
2.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
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代為辦理。但校園辦證不在此限。
3.大陸人士、外籍人士應持護照、居留證。
(二) 團體借閱證:機關、學校、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
安親班,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以負責人
為代表。
(三)借閱證全縣公共圖書館通用。
(四)借閱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換)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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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入本館有下列情形者,得予勸離,不服勸離者報警處理。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或酗酒。
(二)躺臥、飲食、吐痰、吸菸、嚼檳榔、喧鬧、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或其他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
(三)攜帶危險物品、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物品。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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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圖書捐贈,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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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圖書報銷,依據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及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
規定辦理註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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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外借圖書資料之借期及冊數,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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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依每筆圖書資料逾期天數累計停止借閱
天數。每筆圖書資料每逾期1天,停止借閱、預約及通閱1天,
以此類推累計併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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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紙、期刊雜誌,不提供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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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影印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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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
頁、缺附件或污損,應賠償重新購買圖書資料之價額,依該定
價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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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電腦禁止蓄意破壞、連線色情網站、下載非法軟體等不當使
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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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民眾使用本館資源與服務,應遵守本館所定相關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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