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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重要疫病通報及處理流程: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
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
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
疫機關報告。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
,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六條第一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
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
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另於獸醫師法第十三條亦規定獸醫師於執行
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
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以內
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本縣動物防疫所於接獲通報後應儘速進行病性鑑定、疫情調查、移
動管制及將病材後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畜衛所)
進行疫病確診等防疫措施,並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防檢局),及通知鄰近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病例確診後,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統一發佈疫情及指導各項緊急管制措
施。
對於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由動物防疫所協
調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進行撲殺、屍體處理、消毒等緊急防疫措施,
並持續追蹤監控疫情,而罹患乙類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如動物防疫
人員認為有必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撲
殺並予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動物疫情通報體系詳
如附錄一;動物疫情處理流程如附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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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急應變處理:
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在原有功能導向之組織架構下,為因應動物重
要疫病之緊急防疫應變之目標導向,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及各級機關相關作業規定,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均應成立「動物重
要疫病緊急應變小組」,在原有行政指揮體系下,以危機處理模式
動員可用人力與資源,藉由任務編組方式統籌指揮。
動物防疫所平日應建立動物重要疫病緊急防疫應變任務分工及聯絡
名冊並隨時修正;平日各應變組織編組單位應建置緊急聯絡通報機
制並指定緊急聯絡人一至二人,各編組作業人員應明瞭所負責任;
若進入緊急防疫應變時期,動物防疫機關應即通知所有應變組織單
位及人員保持聯絡通訊暢通。
(一)緊急應變小組:
1.依據:
縣府: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東縣政府農業局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公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各級機關相關作業規定。
2.成立時機:本縣轄內發生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
狂犬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非洲豬瘟、牛海綿
狀腦病及立百病毒感染症或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甲類、乙類及丙類
動物傳染病如附錄九,且經評估有必要成立或經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指示開設。
3.編組: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成立動物疫病防疫緊急應變小組(簡
稱應變小組),指派發言人,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疫情處
理事項,依照劃分之權責,進行疫情掌握及回報,並遵照中央應
變小組之指示執行任務。
(1)本縣重要動物疫病防疫緊急應變小組:
A.召集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擔任之;
其成員包括農業處技正、畜產保育科科長、動物防疫所所長、相
關局處主管,並由動物防疫所所長負責執行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另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B.小組成立時,即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作業指定地點,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其應變小組組織架構與任務分工如附錄
三。
(2)各鄉鎮市公所重要動物疫病防疫緊急應變小組:由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籌組,其應變小組組織架構與任務分工如附錄四。
(二)緊急防疫措施
1.疾病診斷:
動物防疫人員一旦接獲畜牧場所有人或管理人或執業獸醫師重要
動物疫病通報時,應立即赴現場採集檢體,並依標準包裝、運輸
作業程序將檢體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畜衛所)
進行病原鑑定,同時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並進行追蹤及調查等工作。
2.移動管制與執行檢疫:
(1)移動管制:
動物防疫所接獲疫情報告後,應即派員赴現場瞭解疫情,如有
疑似病例發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即刻
禁止該場所有動物移出及移入。
(2)劃定並公告應進行一級防疫警戒之限制區及管制區:
A.限制區包含所有罹患、疑患、可能感染重大動物傳染病虞的
養禽場;限制區範圍大致為感染場周圍半徑 一 公里之區域
,範圍大小之訂定需審慎考量病毒的可能來源、該養畜禽場
鄰近區域之牧場密度、是否有其他感受性動物、動物產品上
市交通運輸路線、屠宰場或販賣市場、天然地理屏障等現況
而決定,限制區內應執行密集之調查及嚴格的管制措施。
B.考量上述情況後,得劃定一個以上之限制區範圍,且不以圓
形區域為限。依據養畜禽業與地理分布情況,以感染場周圍
半徑 一 公里劃定為限制區為可行方案之一,若須跨越不同
行政轄區,應即通知各該轄區縣市主管機關,並呈報中央主
管機關派員主持、協調聯合防疫事宜。
C.在發生場周圍半徑 一 至 三 公里區域應劃定為管制區,其
區域範圍之劃定考量因素同上述限制區劃定之考量。
D.劃定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後,即依法公告,並通知臨近縣市
政府,同時為求能確實宣達管制措施,鄉鎮市公所並以正式
通知書函將應遵守配合管制之事項即時送達相關養禽場、家
禽市場、屠宰加工廠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E.限制區及管制區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為之。
3.疫情調查及監控:
病例未確診前,動物防疫所應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包括鄉鎮市公
所獸醫等)訪視及調查疑似感染場疫情狀況,並回報防檢局。疑
似病例一經畜衛所確診後,須追蹤動物來源及去向、動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過往動向及接觸對象、觀察發生場水源、風向及地理位
置等,調查病原可能之來源及流向,並訪視鄰近地區養畜(禽)
場,嚴格監視動物健康狀態,直至移動管制解除為止。另對疑畜
(禽)採樣送檢,進行疫病檢測及病原確認。
4.撲殺處理:
(1)發生病例經檢驗確診為甲類動物傳染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
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即時撲殺並予以燒燬、掩埋或化製。
(2)動物防疫所協調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組成撲殺小組,視撲殺所需
人力召集並執行。必要時協調軍方支援人力或僱工執行撲殺工
作。
(3)採電擊法或藥物注射法等方法撲殺動物。
(4)經撲殺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除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其
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由本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
補償價格。
5.動物屍體處理及方式:
(1)屍體貯存:動物屍體如無法立即處理或需進行運送,應依「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防疫措施規定先予消毒,並應以可燃
容器(含厚度足夠之塑膠袋)密封盛裝,必要時應予冷藏,避
免屍體腐敗、產生惡臭或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情形。
(2)運送:
A.運送時,動物屍體應依前項密封盛裝,必要時並應冷藏。
B.運送動物屍體應使用密閉之車輛,並防止污物溢漏、濺落。
C.運送動物屍體之車輛進出畜牧場、養殖場或處理設施前,應
徹底消毒。
D.除農政機關防疫人員外,環保機關亦應派員監控。
(3)方式:
A.就地掩埋: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
定辦理。
B.野外燒燬: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
定辦理。
C.化製。
6.補償:
(1)撲殺補償與其程序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項下
規定辦理補償。
(2)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完成評價委員
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組成評價小組進行評價。
(3)補償費經費源:遇有重大動物傳染病發生,報請臺東縣政府動
支預備金支應,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爭取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7.消毒:
(1)養畜(禽)場出入口應設置消毒槽,進行人員進出消毒。
(2)工作人員入場前須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專用之工作服、膠鞋
,工作完成後離開畜牧場前,應先將膠鞋上的污泥洗淨,然後
浸泡消毒劑,手也一定要以消毒劑(陽性肥皂類)刷洗。
(3)限制車輛出入牧場。必須外出之各種車輛,須以消毒藥劑徹底
完成消毒。
(4)重要疫病發生場經清場及屍體處理結束後,儘速以消毒劑作初
次清洗及消毒。
(5)廢棄物之清理及消毒:污染物品包括與患畜(禽)或疑似患畜
(禽)接觸之物品及接觸過患畜(禽)或疑似患畜(禽)排泄
物的物品需採取焚化、掩埋或消毒措施。無法焚燒或掩埋者,
其消毒方法除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外,並應
堆放於畜牧場內較偏避處,其上應鋪蓋塑膠布保持發酵溫度,
防止孳生蚊蠅或受雨水沖刷。
(6)下水道、排水溝中應保持暢通,以減少蚊蟲孳生及疾病傳播。
(三)緊急防疫物資(消毒劑及防護衣物等)釋出:視國內發生重要動物
疫情需要,及時釋出緊急防疫物資分供各鄉鎮市公所進行緊急消毒
防疫使用。
(四)緊急疫苗之使用:依重要動物疫病危害及影響程度,由防檢局評估
決定是否提供及使用疫苗。
(五)疫情資訊之掌控:
1.每日由專人不定時自報紙、電視、廣播及網路等方式將國際組織
及國外官方檢疫機構所發布之最新消息暨國內、外媒體刊登之新
聞予以即時蒐集,以掌控國、內外之動物疫情資訊。國內如發生
疫情時,縮短每日疫情蒐集之間隔時間,改採每半小時或每小時
即時蒐集。
2.本縣轄內爆發特定重要動物疫情時,若媒體對於疫情報導有誤,
立即發函澄清並要求更正。
(六)宣導及新聞處理
1.疫情發生新聞處理:疫情發生期間由農業處召開記者說明會及提
供新聞稿,說明相關疫情狀況及處置情形,讓外界瞭解正確訊息
。
2.配合防疫管理措施,利用電視、廣播、平面媒體等各類廣宣管道
,進行疫病防疫宣導活動,恢復消費者之信心,穩定市場產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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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與地方權責及分工: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中央與地方權責及分工之組織
架構及任務分工如附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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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繫窗口:
各機關應建立二十四小時專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資料,其通
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中央及
本縣動物防疫所聯繫窗口如下:
(一)口蹄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洲豬瘟、牛海綿狀腦病及立
百病毒感染症等重大動物傳染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動物防疫組動物防疫科,聯繫窗口為該科科長,聯絡電話:
02-23431436; 專線:0800761590。本縣動物防疫所聯絡電話:
089-233720。
(二)狂犬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獸醫行政
科,聯繫窗口為該科科長,聯絡電話:02-23431453; 專線:0800
761590。本縣動物防疫所聯絡電話:089-233720。各級機關聯繫資
料詳如附錄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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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罰: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
通報疫情或未依本府公告實施必要之防疫措施,致所飼養之動物感
染重要傳染病而遭撲殺時,將不予補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若違
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者,並得依法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