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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聽語障者簡
易手語翻譯服務(以下簡稱手語翻譯)建置無障
礙溝通環境,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
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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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各類翻譯服務需求均可提
出申請,且依申請對象區分如下:
(一)各公家機關(學校)、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單位
、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需
要手語翻譯之機關團體。
(二)個人申請:持有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 〉,障礙類別屬聽語障(身心障礙證明類
別為第三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為【04】或第二
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為【02】或合併聽障之多重
障礙者(須檢附相關證明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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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語翻譯服務類別如下:
(一)各公務機關之重大政策會議、公聽會、記者會及相
關政令宣導。
(二)前往各公務機關洽辦事務、學校親師座談會、家長
會或學校親子日活動。
(三)就業輔導諮商、求職面試及職業訓練。
(四)陪同訪視、ICF需求評估及心理諮商輔導。
(五)門診醫療、復健、健檢、療育、手術、生產、化療
及衛生講座。
(六)警政偵訊、交通事故、法律諮詢服務。
(七)公務機關或民間立案非營利團體對外辦理研習課程
、活動參訪及公益慈善活動。
前項服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及事業單位辦理會員大會
、理監事會議、內部訓練、休閒活動及私人商業利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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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手語翻譯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緊急特殊服務不在此限。
服務時間:二十四小時手語翻譯服務,以夜間二十
時至隔日上午八時服務限緊急、臨時突
發案件(指緊急醫療、警政偵訊、災
害及交通事故),得隨時提出申請,
惟視本單位依人力調度情況,以實際
狀況來提供服務。
(二)服務地區:手語翻譯之服務地區以臺東縣轄區內
為限,臺東縣機關團體在外縣市活動
申請案,申請單位應另外支付交通往
返時間的鐘點費及交通費(依該年度
政府補助金額為標準)。
(三)申請人應於活動七天前填寫申請表(附件一),服
務結束申請人應填寫「手語翻譯服務意見回饋表
」(附件二),手語翻譯員則應填寫「手語翻譯員
服務紀錄表」(附件三),一併繳交受理單位存檔
並辦理驗收核銷付款等作業。
(四)受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請三日內回覆申請人處理結果
,若申請服務項目內容及時間有變動,申請人至遲
應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一天告知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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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公有資源有限,申請人每月申請服務以八小
時免費為原則,超過部份除特殊原因外,則需由
服務使用者或申請單位自費申請。
(二)臨時緊急性申請需配合補進行申請事宜(此受理
及派任經本單位同意為準,若自行連絡手譯員
自費到場服務,將不屬本單位手語翻譯派任案
)。
(三)若服務項目內容有任何變動,請務必提前告知
,若歸責於申請人未事先告知而暫停服務,將
請申請人酌予給付手譯員派案服務臨時取消車
馬費新台幣二百元。
(四)若申請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申請、取消與變更
或無故未到、或遲到超過二十分鐘,達三次以
上(含三次)時,日後將其申請案酌予限制。且
基於公有資源的分配,恕無法指定手語翻譯員。
(五)個人申請服務每案以兩小時為限(不含交通時間
);單位申請之各項會議、活動,時間若超過兩
小時,需有二位以上手語翻譯員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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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向本受理單位提出申請服務之申請人與執勤之手
語翻譯員,若任權益受損時,得填具申訴表向本府
申請申訴辦理(附件四-1、附件四-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