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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審查對機 關、學校及立案團體辦理活動及添置設備之補捐助暨小型零星工程案 件,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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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妥善運用有限資源,縣政優先施政項目及鄉鎮市亟待迫切需求項目 應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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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經費如涉及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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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於每半個月召開審查會一次,如有臨時事由得另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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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活動類」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申請補捐助之機關、學校、立案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經 費補捐助活動需求時,應於活動七日前將計畫書及經費概算等相關 資料送達本府,並由承辦處提送本小組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 料不全者本小組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 查會召開時列席說明。已逾活動結束後二個月以上或逾年度方送本 府之案件不予審查。 (二)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府財 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三)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 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2.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 3.其他經本小組審核者。 4.除身心障礙團體外,民間團體會務人員之薪資及出國經費不予補 助。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 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或聯合 共同舉辦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或相關限制者。 2.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 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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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工程及設備類」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附地方建設需求調查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並由 承辦處提送本小組審查後核定,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小 組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會召開時列 席說明。 (二)十萬元以下設備案件應由本府及附屬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並 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其中共同供應契約有供應者得向其採購 。 (三)送本小組審查之工程類案件,以「合併執行為原則,分別處理為例 外」之方式審查,凡性質相同及執行地區相近者,除承辦處提出合 理之需求外,應合併執行。 (四)除業務特殊需要,奢華及高功能設備不予補助。 (五)民間團體無獨立固定辦公處所者,不予補助設備。 (六)農漁會申請案件除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由政府機關執行外,得由農業 處評估交由其自行辦理。 (七)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及各立案團體購置辦公設備,應比照「臺東縣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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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定之經費額度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如有違反 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分註銷或收回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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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縣議員建議案件依「臺東縣政府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小組設置作業要 點」第九點辦理,惟重大或特殊案件應提送本小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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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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