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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業者在臺東地區製作影片, 以提升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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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以 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可連續放 映之電影或電視電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電影片製作業或其他從事拍攝製作影片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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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視業者在臺東地區製作影片,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劇組人員 拍片期間之住宿費: (一)申請表十份(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十份。 (三)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前項住宿費之補助,以住宿於與本府簽約之臺東縣旅館所需費用為限 。 第一項之文件,除由影視業者提出書面申請返還並檢附足額郵資及信 封者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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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核准之補助金額,由獲准補助者於拍攝影片完成後一個月內 ,檢附拍片期間住宿之支出原始憑證,向本府計畫處新聞科辦理核銷 後發給。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 辦竣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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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縣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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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一劇組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本府得視個案情形酌予 調整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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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准補助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影片公開發表播出前一個月函知本府計畫處新聞科,並於公開 發表播出前將 DVD 版本五份送本處備查。 (二)影片完成及發表時,應在片尾註明「臺東縣政府協助」字樣。 (三)本府得使用所製作、拍攝影片中臺東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之運用 ,獲准補助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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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補助者違反前點規定,經本府限期通知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 由本府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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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核發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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