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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工作員專業制度,建立專業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保障受服務對象權益,
提供優質福利服務品質,增進臺東縣縣民福祉;並為執行社會工作專
業人員之聘用、管理及考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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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係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
助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
利之專業工作者,分為社會工作督導員(以下簡稱社工督導)、社會
工作員(以下簡稱社工員)。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分為一般性及保護性二類。
本要點所稱保護性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函頒「保護性社工
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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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遴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
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分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一般性社工員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二)一般性社工督導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擔任社工員滿四年以上者。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擔任社工
員滿二年以上者。
(三)保護性社工員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組)畢業,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一
年以上者,敍至七等者,則須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且具備社會
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四)保護性社工督導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組)畢業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三年以上
者,敍至八等者,且須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四年以上。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三年以上
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兩年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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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府不予以聘用:
(一)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
務。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
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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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用、管理及考核,除本要點外,分別適用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本府相關人事差
勤管理規定及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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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於聘用
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本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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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遴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資報酬待遇依一般性及保護性二類,規
定如下:
(一)一般性
1.約聘社工員第一年比照六等一階支二八0薪點,具碩士以上學歷
者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六等三階支三一二薪
點,晉續薪點最高得至六等七階支三七六薪點。
2.約聘社工督導第一年七等一階支三二八薪點,晉續薪點最高得至
七等七階支四二四薪點。
3.專案聘用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者,其支薪標準依本要點及專案規
定辦理。
(二)保護性
保護性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薪資報酬待遇規定依本府「保護性社
工進用及專業服務品質評核計畫」辦理。
(三)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服務滿一年且經年度考評等次為甲等者,
得於原比照職等逐年提敘一階辦理續聘。已支本職最高階者,續
聘時不再晉階;薪階之支應按年逐階辦理,同年以晉支一階為限
。
(四)本要點所指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涉及中央補助者,其薪資報酬
依其核定總額內調整支應;本要點民國一零四年修訂生效前已核
定之計畫,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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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一般性社工員
1.適用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社會個
案服務工作。
2.針對全縣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
案服務工作及執行。
3.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輔導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建立社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4.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分配及轉介。
5.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
6.社區與團體工作。
7.人民社會福利權益之維護。
8.辦理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事宜。
(二)一般性社工督導
1.負責相關社會個案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管理工作。
2.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3.負責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整合運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等
計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4.負責社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5.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事宜。
(三)保護性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依「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
疇認定基準」規定所列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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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應規劃辦理社會工作專業分科分級教育訓練、督導制度、個案研
討會及社工員身心調適計畫。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加強本身專業知能提升服務品質,每年至少應參
加二十小時以上社會工作專業訓練,並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社工督導每年至少應參加十二小時以上社會工作督導專業訓練,並為
年度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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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社會工作專業分級制度如下:
(一)初階社工員: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未滿一年。
(二)進階社工員: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滿一年至未滿三年者。
(三)資深及督導級: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滿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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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每年應辦理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服務績效年終考評,保護性
社工(督導)員依「臺東縣政府保護性社工進用及專業服務品質評核
計畫」辦理,一般性社工(督導)員則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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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績效考評應包含工作態度(百分之十五
)、品德操守(百分之十五)、差勤狀況(百分之十)、工作品質(
百分之十五)、專業知能(百分之二十)、專業訓練(百分之二十五
)。
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績效考評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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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考核,由進用單位之各科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
核,其小組成員得包括社工督導、科長或其他必要之成員,並得邀請
外聘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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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服務績效之等次名額不予限制,其考評
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者,得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
最高階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
(二)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留原職原薪階續聘;
必要時得先予續聘三個月,期滿考核及格後,得依單位業務需要
是否續聘;惟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予以解聘。
(三)丙等:經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年度內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或累積達記過一次者不得評量為甲等
。
年度內曾記大功以上獎勵或累積達記大功一次者,得優先提列為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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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任職至年度終了未滿一年者,仍辦理考
核,但成績列甲等者,不予提敘薪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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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移送本府考績委
員會審議:
(一)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二)涉及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三)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本府聲譽。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經查屬實。
(五)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經查屬實。
(六)無故曠職連續三日,或一年累積十日。
上述情節嚴重者,應予以解聘。
本要點相關考核規定準用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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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待遇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
給報酬」、「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薪給支給標準表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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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離職儲金之給與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
員離職給與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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