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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政便民及落實為民服務基本理念,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誤(溢)發及偽造文件圖利或勾串第 三人冒領補償費等不法弊端發生,造成國庫重大損失,爰就辦理土地 徵收發放各項補償費作業,採多重稽核方式以落實內部分工控管機制 ,並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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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土地及其改良物通知後即辦理徵收 公告,同時繕造補償清冊函送需地機關直接將款項撥入補償費專戶, 於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發放,關於撥入補償款項均逐案 通知會計單位,並由會計單位列帳,其作業程序如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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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土地徵收業務發放各項補償費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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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辦理補償費發放情形,係按內政部訂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 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受領人親自攜帶國 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前來具領,如未克親自前來領取者,需填具委託 書檢附印鑑證明書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如 逾期不來領取,即依法辦理提存保管專戶,視同補償完竣,是以受補 償人(或代理人)到場申請核准領取後,由指定配合發放銀行開立「 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面交受領人收受,另補償相關款項之核銷,係 全案辦結時與需地機關核對結清該經費,憑證連同補償費印領清冊函 送需地機關辦理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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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土地徵收補償費專戶帳戶,補償費剩餘款項之處理係由本府與需 地機關及委託發放行庫核對無誤後,簽會主計處開立支票繳回需地機 關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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