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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依「災 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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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一)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 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二)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十三)產業設施之復原重建。 (十四)部落設施、住宅生活重建計畫之執行推動。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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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由本府各處(局)依權責掌理前點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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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 員三十至五十人,由本府參議、秘書、相關處(局)主管、災區鄉( 鎮、市)長、民間團體代表、災民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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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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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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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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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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