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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土地再鑑界案件,提升測量成 果精度,維護人民權益與政府公信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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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原地政事務所 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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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再鑑界申請案件,應先指派檢查人員或資深測量
員就申請人陳述理由調取原複丈之相關書、圖資料,偕同原測量人員
分析檢討其鑑界作業並實地擴大檢測。地政事務所擴大檢測後處理事
項如下:(一)如檢測無誤,經由申請人同意撤回再鑑界者,依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退回所繳複丈費。(二)如
檢測發現確有疏失或原鑑界有誤,應將檢測成果簽報該所主任核定,
再訂期通知申請人與關係人至實地說明,經雙方同意後重新測釘界址
,將原測釘之界樁拔除,並請權利關係人於複丈圖上簽名認章,並將
其辦理結果簽報該所主任核定,重新核發複丈成果圖,所繳複丈費應
予退還。(三)若申請人或關係人對原鑑界之樁位成果不願更正或對
檢測結果仍有異議,應將土地再鑑界申請書及檢測展點套繪圖、原鑑
界展點套繪圖及複丈圖影本、異議界樁之「點之記」或「相片」暨相
關資料一併函送本府派員辦 理再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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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接獲再鑑界案件申請,應即指派本府測量科或其他地政事務所派 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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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再鑑界測量前,應先圖簿校對、調查歷次複丈資料、前次釘界情
形,並得先辦理實地勘測作業。經勘測分析後,倘有原複丈成果疑義
時,得召集原地政事務所測量課長、檢查人員、原測量人員或資深測
量員分析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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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鑑界單位於辦理再鑑界作業時,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關係人到
場會同並副知原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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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鑑界之界址點位置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再鑑界複丈 圖上簽章。如申請人或當事人拒絕簽章者,測量人員應在再鑑界複丈 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上註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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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再鑑界實地測量結果,發現原鑑界之界址點位置有誤者,應拔除原測 設之界樁,重新測設界址,並協助當事人埋設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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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再鑑界複丈圖應將界址點與圖根點及其他永久性地物之關係位置記載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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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再鑑界辦理完成後,由再鑑界單位簽報核定後,將成果移送原地政事
務所依規定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其前次鑑界成果有誤者,將原繳納
規費退還申請人。
再鑑界如經查明其原鑑界結果確有錯誤,原地政事務所應依再鑑界成
果派員檢測鄰地原鑑界所測釘之其餘界樁,如檢測發現確有疏失或原
鑑界有誤,應將檢測成果簽報核定,再訂期通知申請人與關係人至實
地說明,重新測釘界址經雙方同意後,將原測釘之界樁拔除,並請權
利關係人於複丈圖上簽名認章,並將其辦理結果簽報核定,重新核發
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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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對 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 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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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再鑑界案件,由本府統計各地政事務所函報之數量及重新釘界 之案件數,供業務考核或個人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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