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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民眾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案件,申請人因故不需測 量,於複丈前撤回申請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同條第二項規定 ,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為統一規範已支出勞務費用標準,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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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支出勞務費用為測量人員之膳雜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每組測量員一人,測量助理二人,以實際出勤人員計算。 (二)測量地點距離超過三十公里,每人新臺幣二百元。 (三)測量地點距離三十公里以下,每人新臺幣一百三十元。 (四)離島地區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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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個案實際需要須住宿或增加人力,經各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可者,依 前點標準按實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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