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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劃分國民中小學學校類型、健全 學校運作,並審酌所屬學校實際狀況及需求,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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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因所處地理位置偏遠,又考慮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類型依學校班級 數、交通狀況、所處地理環境及社區發展情形,將本府所屬中小學納 為偏遠地區學校類型。其中為促進具有特殊條件之偏遠地區類型學校 發展,而在偏遠地區類型下劃分出偏遠地區學校及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二類,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為偏遠地區學校之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1.本縣離島蘭嶼鄉及綠島鄉國中小學。 2.校址距離本府六十公里以上。 3.校址位於海拔五百公尺以上。 4.連續山路十公里以上。 5.無客運班車或校址至客運招呼站需步行四公里以上學校。 (二)偏遠地區學校:本縣除特殊偏遠地區學校以外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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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類型以每三年由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檢討調整一次為原則,情況 特殊學校並得以專案方式申請調整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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