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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本縣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中低收入戶 1.5 倍重度失能 養護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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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5 條、第 42 條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老人 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設立標準合法立案之機構簽訂委託契約 ,辦理老人養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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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收容設籍並實際住居本縣之中低收入 1.5 倍重度失能老人 暨 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以在本縣設有戶籍且合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為限: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 低生活費用 1.5 倍(列冊中低收 1.5 倍),個案應經照管中心 評估為重度失能者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 力者。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 低生活費用 1.5 倍(列冊中低收 1.5 倍),個案應經照管中心 評估為中度失能者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 力者,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三)安置或進住機構: 本縣已立案且經地方政府最近一次評鑑為優、甲等之長期照顧機構 、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四)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請領安置補助者,不得重複領 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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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收容: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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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符合入住養護、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之家者,以每月實際 進住日數(每日 600 元,含養護費、伙食費及其他之必要照顧費用 )按月核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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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須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自願進住機構同意書正本(如附件二)。 (三)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近 3 個月內)之影本。 (四)列冊中低收入 1.5 倍之證明。 (五)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胸部 X 光檢查、B 型肝炎表面抗原、愛滋病、梅毒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及阿 米巴痢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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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至本縣設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衛生所提出 申請,將資料轉交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初審審核後,分派照顧 管理專員執行實地訪視評估 ADLs ,經核定准予收容者,函請公所 通知申請人並協助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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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費用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由受託機構依本府函知補助起始日起,於次月 5 日前依上月實際 收容情況(如有死亡、離院等異動一併計算),檢附請領清冊及請 領收據送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請款手續(清冊需有請領老人 或代理人簽章)。 (二)入住機構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 日計費(每日 600 元,每月以 30 日計算)。 (三)補助安置對象因住院離開機構,自離院之日起,保留床位 30 日, 期間費用仍予養護費二分之一補助,如逾30日本府將暫停撥付補助 。 (四)12 月份之補助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五)請款後,遇補助安置對象中途離院、死亡或住院逾 30 日以上者, 應立即且按日將已領金額全數繳回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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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原核准補 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一)死亡。 (二)福利身分變更。 (三)不符合本計劃第三點規定者。 (四)安置補助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老人。 (五)入住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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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補助之老人於安置期間若有福利身分、身心障礙等級、失能程度 、死亡、轉住、住院、戶籍遷移等相關異動情形,機構應於知悉 3 日內主動通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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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收容其每人每月之養護費用,依本府委託機構辦理養護契約書中 訂定之,並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機構應將本府撥付費用全數 用於養護服務之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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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託收容之老人因重大疾病需送醫療機構診療時,其醫療費用之補 助依「臺東縣傷病醫療補助作業規定」辦理。其因病情需要僱請看 護者其費用依「臺東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計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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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構對安置老人(含送醫診療者)應提供適當之照顧及服務,本府 照顧管理專員將於個案入住機構滿一個月訪視評估是否有必要續住 ;並每三個月協同社會處人員赴各機構督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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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如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費用,經查證屬實 者,本府將依規定撤銷申請並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費;另涉及刑責 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本府得停止該機構新案之補助申請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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