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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辦理接受捐贈財產作業有所遵循,特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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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捐贈財產,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如需增加負擔,應報本府核准 。 捐贈附有條件時,應將擬訂之捐贈契約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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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捐贈財產為不動產時,受贈機關並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占用 、欠稅、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如查有上述情形,應由贈與人解 決後再辦理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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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捐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 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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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捐贈財產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不動產:本府依臺東縣縣有不動產財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規定之管 理單位受理,其他由接受捐贈機關受理辦理。 (二)動產、有價證券、權利、古物、字畫、藝術品、現金或其他特殊財 物:按業務性質及使用用途由受贈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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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捐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取得所有權後,應於一個月內依臺東縣 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計價及入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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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捐贈應開立收據並得視個案致贈感謝書類,並按捐贈財物之種類
於收據內載明下列事項:
(一)金錢: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捐贈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1. 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2. 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前項收據並應註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其
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
之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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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捐贈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核實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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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捐贈之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於變 現者為限,並依受贈時之會計程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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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捐贈之現金,其收支應尊重贈與人意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贈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縣庫 ,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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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捐贈時,請捐贈人確認如無法執行 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退還捐贈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公益用途。 (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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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接受捐贈現金之支出運用,如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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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對於接受捐贈現金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 定期公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捐 贈人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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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接受捐贈現金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本府及各機關之上級 機關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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