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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說: 本工程乙方應依「臺東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 定,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以落實乙方於施工過程中自主品管的精 神及自我要求之行為,確保工程整體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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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質計畫提報期限及審核程序: 乙方於工程開工時,應依本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 關技術法規之要求,於開工後十五日(工程總預算經費在查核金額以 上為三十日)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分項施 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應於該項工程施工前十五日提報。前述整體性及分 項計畫經乙方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簽認後,送監造單位審核後轉 請甲方備查;核定之計畫乙方應確實執行並留下記錄文件。如屬特殊 或重大工程(工程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或工期長達二年以上)者,經 甲方核准得以展延提報期限。計畫書送審核章表及計畫書審查意見表 (如附表一、二)。 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經甲方核備後,乙方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因 應政府法規或甲方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甲方通知乙方做部份適度之 修訂,乙方仍須依程序提送甲方審核同意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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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質計畫架構及綱要: 除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其主要架構分類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 工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 之管制等項目。 (四)公告金額以下工程:經甲方同意得免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綱要如下: (一)管理責任: 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在工地設立品管組織,品管組織應包含組織架構 圖、姓名、權責分工表等,專責執行品質管理工作。 (二)訂定施工要領: 乙方同意就已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之工程項目之施工作業,依 其作業流程分別訂定施工要領、說明工程概要、品質要求、施工進 度、材料機具之使用,施工步驟以及安全措施等,使施工人員能充 分了解各項作業程序之品質需求與施工方法並能掌握工作重點。 (三)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乙方針對本工程之作業項目分別建立品質管理標準,說明工程各階 段中應納入管理之項目與管理之標準、檢查之時機、方法及頻率、 不合格時之處置等,作為品管工作時之準據,使工程能確實依照規 範要求施作,但乙方所訂之品質標準不得低於契約規定。 (四)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乙方應依據契約對工程所使用之各種材料以及各項施工作業,訂定 含檢驗流程及施工檢驗重點等之檢驗程序,對其檢驗適用範圍、檢 驗方法、設備、時機與檢驗紀錄等加以規定,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 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使用之材料及施工作業項目均能符合品 質要求。(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如附表三、混凝土澆置紀錄表 如附表四) (五)訂定自主檢查表: 乙方應就已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之工程項目之施工作業,訂定 自主檢查表標明工程作業過程的檢查位置、檢查時間、檢查項目、 規範標準、實際檢查值及檢查結果,由乙方品管人員按表逐項進行 檢查並簽認,檢查結果應詳實記載,俾能及早發覺施工之缺失並予 矯正,而不致有所遺漏。(鋼筋、模板、混凝土工程自主檢查表如 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六)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 乙方應訂定當工程品質有缺失時,如何管制、追蹤使其修正;及於 無法修正時,應如何處理。(不合格品改正紀錄表如附表八) (七)訂定矯正與預防措施: 乙方應訂定就改善品質發生問題所應採行之基本對策、品質缺失之 統計,及訂明如何預防影響工程品質情形之發生。 (八)訂定內部品質稽核: 乙方應預先訂定內部品質稽核之內容,並包括定期稽核之計畫表及 不定期稽核之時機。 (九)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乙方應對工程契約規範,施工圖說,材料和設備檢驗,工程查驗紀 錄等品質文件妥為保存分別建檔並建立制度化檔案管理系統,以作 為評估品管績效之準據。 (十)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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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定後品質計畫書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計畫書送審核章表、計畫 書審查意見表)務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各級施工 人員熟識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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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管人員配置: (一)品管人員應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之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 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二)乙方須指派品管人員之人數為ˍˍˍˍ人專任、ˍˍˍˍ人兼任【 未填時,以下表為準】,並具ˍˍˍˍˍˍˍˍ工程ˍˍˍ年以上 之經驗【未填時,則對經歷無規定】。 乙方以下表本工程預算總額對應之品管人員最少人數及專兼任辦理 之。 ┌─────┬───┬───┬───┬───┬─────┐ │工程預算金│十億元│二億元│五千萬│一千萬│一千萬元以│ │額 │以上 │以上至│元以上│元以上│下 │ │(新臺幣)│ │未達十│至未達│未達五│ │ │ │ │億元 │二億元│千萬元│ │ ├─────┼───┼───┼───┼───┼─────┤ │品管人員最│三人 │二人 │一人 │一人 │得由工地負│ │少人數 │ │ │ │ │責人兼辦品│ ├─────┼───┼───┼───┼───┤質管理業務│ │專任或兼任│專任 │專任 │專任 │得兼任│ │ └─────┴───┴───┴───┴───┴─────┘ 專任定義: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施工期間應在 工地專職執行品管相關業務,不同時兼任其他業務。 兼任定義: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施工期間除執 行品管相關業務外,得兼任本工地其他業務。 (三)施工期間,專任或兼任品管人員須依照甲方指定地點簽到(請假時 須書面委託代理人且為品管人員),其差勤紀錄(品管人員到勤簽 到紀錄表如附表九)留存工地備查,甲方或監造單位得隨時抽查品 管人員到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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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甲方另有規定,乙方應逐日覆實詳畫填寫施工日報表(如附表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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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 ,並據以推動實施。 (二)依工程契約規範對各項施工材料、設備提出出廠證明、檢驗文件、 試驗報告等品質文件,會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設備檢試驗,並簽認 。 (三)依工程契約、設計圖、施工規範及品質計畫對各施工作業進行檢查 ,詳實記錄自主檢查表並簽認。 (四)研提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工程缺失追蹤改善,並填具不合格品改正紀錄表。 (六)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七)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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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文到 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一)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列為丙等者或其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 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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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品管人員應將其資料填列入「品管人員登錄表」(如附表十一) ,報監造單位審查後,甲方應於文到七日內核定,並登錄於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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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乙方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 錄表(如附表十二)。 (二)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品質管理及安全措施。 (三)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四)指導工程缺失改善方法,並複核乙方提報缺失改善結果。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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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應確實依甲方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 階段完成後,立即檢查覈實填報自主檢查表,並經品管人員簽認, 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檢查簽認後,始得進 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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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乙方於每一施工查驗停留點應適時通知監造單位現場查驗,並於監 造單位查驗前,須確實執行自主檢驗程序,將自主檢查表一併提請 監造單位查驗及歸檔。如乙方未附自主檢查表,或乙方品管人員未 會同監造單位現場查驗時,監造單位得拒絕查驗,乙方亦不得繼續 施作,須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作,若因而延誤工期, 由乙方自行負責,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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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項品質管理文件紀錄如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自主檢查紀錄 、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改正紀錄、隱蔽部分照 片、到勤簽到紀錄、施工圖等乙方應彙整建檔存於工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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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乙方為建立及執行本規定所需之一切有關費用均已編列於「工程品 管費」項目中以一式計價,乙方執行工程品質管制所需金額均應列 入總標價內,並依照規定施行施工品質管制。乙方執行自主檢驗時 所需之儀器設備或委外試驗費用概由乙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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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 檢驗項目,由乙方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 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 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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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乙方應檢附自主檢查記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 品改正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到勤簽到紀錄以作為「工程品管費」 每期估驗計價依據,乙方未提報、提報資料不足或提報資料不實, 當期估驗之品管費用不予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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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品質管制之督導: 施工期間對乙方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之執行情形,甲方或其上級機關 得隨時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乙方應全力配合準備試驗機具設備 ,並陳列必要品質相關文件記錄,以供查閱。若有缺失應即限期改 善。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執行品質管制之督導時所需之儀器設備或委 外試驗、鑑定費用則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者,而檢驗、 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與規定不 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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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施工品質除應要求材料設備強度、性能、規格須符合契約規範外, 更應重視施工完成面平整度、線型平直度及美觀性,若施工完成面 外觀不佳,影響觀瞻部分應遵照甲方或監造單位指示予以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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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罰則: (一)本工程「品質計畫書」乙方至遲應在開工後規定期限內提出,逾 期每日處罰乙方「工程品管費」千分之五之違約金。計畫書如須 修正,乙方應依監造單位意見修正,並自監造單位通知日起十天 內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 相對之修正時,除再限期複審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 至計畫書審定之日止之期間,並比照前款規定扣繳違約金。若乙 方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 但不扣罰。 (二)經甲方核定之「品質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乙方同 意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十日內提出,如須修正,乙方應依監造單 位意見修正,並自甲方通知日起十天內提出複審,逾甲方指定期 限時,比照前款規定扣繳違約金。 (三)乙方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品管人員、違反品管人員專兼任規定 或未經甲方核准而乙方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按每 人每日扣罰乙方「工程品管費」千分之五之違約金。品管人員除 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已向甲方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餘未 向甲方簽到時,每次扣罰乙方「工程品管費」千分之十之違約金 。 (四)乙方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查驗停留點,通知 監造單位到場查驗,若未適時通知監造單位到場就逕行施工,每 次扣罰乙方「工程品管費」千分之十之違約金,乙方亦應配合監 造單位就先行施工部分加強抽驗。 (五)各項材料、機械設備之檢試驗頻率、檢試驗項目不符契約書圖或 未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者,乙方逕行施工使用,每項次扣罰乙方 「工程品管費」千分之十之違約金;甲方或監造單位得加強抽驗 ,不合格者應拆除重作,工期不得藉此展延。 (六)乙方有品質履約瑕疵事項,且乙方品質管制文件紀錄未覈實記載 缺失事項及不合格品改善紀錄,經查係屬乙方未落實品質管制作 業者,甲方得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處罰額度為本工程「 品管費用」百分之二十,但第一次最高扣罰新台幣一萬元;第二 次以後每次最高扣罰新台幣二萬元。 (七)工程品質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評列為丙等或其缺失未於期 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其施工品質瑕疵 或未落實品質管理之責任,經查係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得限期 乙方完成改善各項缺失,並依不合格品改正程序建立缺失改善紀 錄及照片,併同估驗計價文件存檔,另得依據查核紀錄採取下列 措施: 1 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處罰額度為本工程「品管費用」 百分之十五。 2 檢討品質履約瑕疵疏失責任,限期撤換乙方工地負責人或品管 人員或安衛人員。 (八)乙方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乙方 應進行拆除重作、改善、補強、鑑定、檢討責任等必要處置措施 ,並依期限提報缺失改善結果。乙方所提報缺失改善情形, 結果 不實或逾期未完成改善,每次甲方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其計算 方式為懲罰性違約金=品管違約金+施工瑕疵項目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其中品管違約金=「品管費用」百分之七.五;施工瑕疵 項目金額=施工瑕疵項目單價分析表瑕疵工項之單價乘以履約瑕 疵數量。惟施工瑕疵懲罰性違約金累計金額≦施工瑕疵項目金額 之百分之六十;品管違約金違約金累計金額≦「品管費用」百分 之百。 (九)經甲方或其上級機關施工品質查核,抽驗材料設備不符契約規範 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並扣罰乙方「工程品管費」千分之十之 違約金。 (十)乙方若屬營造業,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甲方於查核、查驗、初驗 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 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將不予查驗,每次並處乙方契約價金總額千 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訂期再行查核或查驗。 (十一)有關扣罰之違約金甲方得在乙方應得之工程款或履約、差額保 證金內扣抵之。 (十二)乙方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品質計畫書」送審或複審時,逾 期天數達三十日時甲方另得通知乙方停工。停工期間之工期照 計,乙方同意不作為延期之理由,亦不要求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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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規定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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