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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說: 本工程乙方應依「臺東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 定,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以落實乙方於施工過程中品質監造責任 及協助甲方督促施工廠商執行自主品管,以提昇工程整體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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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造計畫提報期限及審核程序: 乙方於工程開工後七日(工程總預算經費在查核金額以上為十四日) 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監造計畫;分項監造計畫應於該項工程施工 前七日提報。前述整體性及分項監造計畫經乙方專業技師及監造主管 簽認後,於規定期限送甲方審核,必要時甲方得委託專業機構審核, 相關人員應於監造計畫書送審核章表(如附表一)、監造計畫書審查 意見表(如附表二)簽認;核定之計畫乙方應確實執行並留下記錄文 件。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工程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或工期長達二年 以上),經甲方核准得以展延提報期限。 監造計畫經甲方核備後,乙方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因應政府法規 或甲方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甲方通知乙方做部份適度之修訂,乙方 仍須依程序提送甲方審核同意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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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造計畫架構: 監造計畫應依本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 之要求加以擬定,除甲方另有規定外,其架構分類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 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審 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三)公告金額以下工程:經甲方同意得免提報監造計畫。 經核定後監造計畫書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監造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審查意見表)務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各級監造人 員熟識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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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造人員配置: 1.乙方應於開工至甲方驗收合格期間在工地設立監造組織,其規模依 委託契約書規定辦理。 2.乙方設立符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造人員,其最低人數 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3.施工期間,專任及兼任監造人員須依照甲方指定地點簽到,其差勤 紀錄需留存工地,以備甲方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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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甲方另有規定,乙方應逐日覈實詳盡填寫監工日報表(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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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應負責指導、審查廠商在施工過程中所須提各項計畫,並監督其執 行,如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水保計畫等。 (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 、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 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如附表四)。 (三)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設計圖、施工規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 核,並填具施工作業查驗表。鋼筋施工組立作業查驗表(如附表五 )、模板施工組立作業查驗表(如附表六)、混凝土施工作業查驗 表(如附表七)。 (四)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矯正措施 ,並填具不合格品改善通知及追蹤表(如附表八)。 (五)覈實審核估驗計價文件記錄。 (六)其他提升工程品質及監造契約規定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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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方應依據招標文件、監造計畫確實執行監造作業,其契約書、監造 計畫、差勤紀錄、監工日報表、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施工品質查 核紀錄、不合格品改善通知及追蹤記錄及改善前中後照片等,監造各 項必要文件記錄須留存工地,以備甲方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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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文到 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一)監工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二)監工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經施工品質督導或查核列為待改善或丙等者,其責任可歸責於監工 人員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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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核定乙方監工人員應將其資料填列入「監造人員登錄表」(如附 表九),甲方應於文到七日內核定,並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資訊網路系統;監造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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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工程各項材料、設備試驗,由乙方會同施工廠商現場取樣會驗或駐 場檢驗,乙方應確保試驗樣品與進場材料無誤,鋼筋、混凝土、瀝青 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 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 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其屬重要材料、設備項目者,應經乙方專業 技師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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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應明訂各項施工作業之施工檢驗停留點及施工檢驗程序,乙方 應逐一檢查覈實填報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 應經乙方專業技師簽認後,施工廠商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乙方接獲施工廠商通知查驗時,不得藉故拖延或無故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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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乙方應隨時查核施工廠商所建立各項品質管理文件記錄如施工計畫 書、品管計畫書、自主檢查紀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 不合格品改正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到勤簽到紀錄、施工圖等應彙 整建檔存於工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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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乙方應覈實審核施工廠商提報之自主檢查記錄、材料試驗報告、材 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改正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到勤簽到紀錄, 以作為施工廠商每期「工程品管費」估驗計價依據,若施工廠商未 提報、提報資料不足或提報資料不實,當期估驗之品管費用不予計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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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甲方得視需要請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召開工程協調會,查核金額以上 之工程,每二週至少召開一次;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每月至少召 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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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依「公共工程專 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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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施工期間對乙方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之執行情形,甲方或其上級機關 得隨時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乙方應全力配合準備試驗機具設備 ,並陳列必要品質相關文件記錄,以供查閱;若有缺失,乙方應即 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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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乙方監造不實,致甲方遭受損害時,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款並補償 甲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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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施工品質除應要求材料設備強度、性能、規格須符合契約規範外, 更應重視施工完成面平整度、線型平直度及美觀性,若施工完成面 外觀不佳,影響觀瞻部分乙方應要求施工廠商予以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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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罰則: (一)本工程「監造計畫書」乙方至遲應在開工後規定期限內提出,逾 期每日扣罰乙方「監造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計畫書如須修正 ,乙方應依甲方意見修正,並自甲方通知日起七天內提出複審。 複審時,若未依甲方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之修正時,除 再限期複審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審定之日 止之期間,並比照前款規定扣罰違約金。若乙方已作相對之修正 ,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甲方核定之「監造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乙方同 意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七日內提出,如須修正,乙方應依甲方意 見修正,並自甲方通知日起七天內提出複審,逾甲方指定期限時 ,比照前款規定扣繳違約金。 (三)乙方若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監造人員,或未經甲方核准而乙方 擅自縮減或更換監造組織之成員時,按每人每日扣罰乙方「監造 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監造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已向甲 方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餘未向甲方簽到時,每日(次) 扣罰乙方「監造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四)乙方未依規定填寫監工日報表,或監工日報表記載不實、缺漏, 每日(次)扣罰乙方「監造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五)乙方對材料、機械設備進場管制不當,未依契約規範辦理查驗, 或未經查驗合格逕行施工使用,每項次扣罰乙方「監造費」千分 之五之違約金;乙方應針對此部分加強抽驗,不合格部分應拆除 重作,工期不得藉此展延。 (六)乙方未明訂施工檢驗停留點、或乙方未按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 檢驗停留點進行查驗、或查驗記錄不實,每次扣罰乙方「監造費 」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七)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得不定期查核乙方監造工作及品質文件記錄, 若有缺失應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除經甲方核准展延改善期限 者外,每屆期未完成改善或複驗不合格時,每項次扣罰乙方「監 造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得連續扣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八)經甲方或其上級機關施工品質督導或查核列為待改善或丙等者, 乙方除需更換監造人員外,並扣罰「監造費」千分之二十之違約 金。後續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除經甲方核准展延 改善期限者外,每屆期限尚未完成改善或複驗仍不合格時,每項 次再扣罰乙方「監造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連續扣罰至完成改 善為止。 (九)經甲方或其上級機關施工品質督導或查核,抽驗材料、設備不符 契約規範,除依契約規定辦理,並扣罰乙方「監造費」千分之十 之違約金。 (十)乙方監造不實,致施工廠商偷工減料情節重大者,扣罰乙方「監 造費」千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一)乙方對於施工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送審資料、各項計畫、估驗 計價文件審核不實,或有惡意延宕情事,每次扣罰乙方「監造 費」千分之五之違約金。 (十二)有關扣罰之違約金甲方得在乙方應得之監造服務費及履約保證 金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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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規定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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