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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寺廟申請建造,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計畫書三份。 (二)存款證明三份。(限新建者,重建、修建及增建者免附) (三)寺廟收支報告表影印表三份。(新建者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三份。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三份。 (六)工程圖樣三份。 (七)非禁建區證明文件三份。 (八)所屬教會同意書三份。(限新建者、重建、修建及增建者免附) 上列表件中,計畫書備考欄內應註明「私建」或「募建」。存款證明 應為全部工程存款,且戶名應可辨明建廟之用,非一般私人存款。寺 廟收支報告表應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鄉(鎮、市)公所於核轉申 請建造案時將該寺廟前一年所造報之收支報告表影印本一併檢附憑核 。工程圖樣應檢附位置圖、平面圖、正面圖,是項圖樣之填製人均應 簽章。土地使用同意書,係指該土地未經地政機關登記為寺廟所有而 者。建築用地如屬山坡地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所屬教會同 意書,係指如宗教別為佛、道教者,應由發起人或管理人先向本縣、 道教會申請,並由本縣佛、道教會出具同意文件,至於宗教別為理教 、軒轅教者,應由發起人或管理人逕向中華理教會臺灣省分會或軒轅 教總部申請其同意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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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廟申請建造應注意事項: (一)寺廟新建之發起人,應為信奉該教之教徒。 (二)寺廟建造應由發起人或管理人檢齊有關表件,報請該管鄉(鎮、市 )公所,鄉(鎮、市)公所應詳細審核應具表件,是否齊全完備, 並本監督權責加註意見,再行轉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辦。 (三)新建寺廟經核准建築完竣後,應依寺廟登記規則申請辦理登記。 (四)公建或私建寺廟建造經費不得攤派募建。 (五)寺廟建造完竣後二個月內,應將各項收支帳目報請該管鄉(鎮、市 )公所,再由鄉(鎮、市)公所層報本府備查,並於寺廟公佈欄公 佈之。 (六)寺廟屬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論都市計畫區內外,均應向建築主管 機關申請建築執照。違建寺廟由本府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及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因而造成之財務損失,發起人或管理 人應負賠償,本府並澈查其帳目,有違法時,依法究辦。 (七)寺廟如有供奉淫神邪祀開堂惑眾者,不得報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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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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