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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自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及公共 安全等,加強取締縣內陸上、海域及河川土、砂、礫及石(以下簡稱 土石)盜濫採行為,以確保國土資源完整,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全之 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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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地區為本縣縣內陸上土地、縣管河川區域土地、濱海及海 域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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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及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組成如下: (一)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 由本府工務處(派員任召集人)負責召集,並由本縣環保局、警察 局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政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原 原住民族行政處)視實際需要派員組成。 (二)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 由本府工務處簽請縣長派員主持會議,並由本縣環保局、警察局、 本府行政處(法制科)、財政處、工務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政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原住民族行政處)等相關單位派員 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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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締盜濫採土石執行方式如下: (一)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設置聯繫窗口、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 (公告民眾周知),值勤人員於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檢舉時,即登 載於紀錄簿,由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視涉及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會同前往稽查取締採證。除涉及刑責,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提送本縣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裁處。 (二)對於合法之土石採取區,不定時由本府河川巡防員巡查有無超越許 可範圍採取,避免藉合法掩護非法之行為。 (三)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由「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前往稽 查取締採證,當場查扣機具設備及車輛(由警察機關保管),除現 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在位 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砂堆體積等狀 況予以錄影以保全證據,並提送本縣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裁處。 (四)警察機關配合事項如下: 1.執勤員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土地有盜 濫採土石之行為時,應即主動通知本府轉知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會 勘處理。 2.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採取、 超深採挖等行為時,應會同本府依法查處。 3.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後,應迅速會同本府處理,除現場拍照外, 應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在位置、現場 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砂堆體積等狀況予以 錄影,以保全證據。 4.保管扣留物。 5.警察人員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案件,發現砂石車載運土石 來源可疑者,應通知本府轉知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追查,並依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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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如下: (一)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人依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處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 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款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本府代為 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河川區域內盜濫採土石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二處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得參照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 罰要點辦理),並得限期令其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 設施或建造物,屆期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備機具,並得公告 拍賣之。 (三)盜濫採土石所得之利益超過罰款最高額者,依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 就罰款金額酌量加重,不受罰款最高額之限制。 (四)未經許可在公有土地採取土石者,並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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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提高檢舉人意願及激勵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士氣,訂獎金 核發作業如下: (一)核發對象:檢舉民眾及實際參與執行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之工作及 裁處會議人員為限。 (二)核發條件: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並依法辦理罰款處分繳納作業 ,按其繳庫罰款金額提撥獎金。 (三)核發金額:每件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件獎金由核發對 象依出力情形平均分配,獎金分配方式依照經濟部頒「民眾檢舉陸 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及「執行查緝取締陸上及 海域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作業要點」之分配比例辦理。 (四)核發方式:依下列方式,分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核發獎 金: 1.於公有土地者: (1)第一階段: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依法裁處罰鍰,經違法行 為人繳納罰款,或盜濫採案件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提起公訴後,核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盜濫採案件經任何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再核發獎 金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階段:盜濫採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三 十萬元。已發給之獎金,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追回。 2.私有土地: (1)第一階段: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依法裁處罰鍰,經違法行 為人繳納罰款後,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階段:違法行為人仍未依限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經按 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 再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如行為人遵行者,本階段獎金不 發。 (3)第三階段:違法行為人已完成整復及清除其設施者,核發獎金 新臺幣二十萬元。 (4)盜濫採案件如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者, 其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獎金,比照前目之核發方式 辦理。 (五)獎金核發分配對象如下: 1.檢舉盜濫採土石,每件最高發給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於 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款或盜採案件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提起公訴後始核發獎金,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數人分別檢舉而 無法辨明檢舉時間先後者,其獎金平均分配,如有詐領情事依法 追究,並追繳其已領獎金。 2.執行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 (1)陸上及海域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依經濟部頒「民眾檢舉陸上 及海域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及「執行查緝取締陸上 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作業要點」之分配比例辦 理。 (2)河川區域內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每件發給獎金最高新臺幣五 十萬元,獎金之分配比照盜濫採公有土地獎金核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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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 (一)執行工作設備費、人員差旅費、業務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視實際 需要逐年編列。 (二)獎金由盜濫採土石行為人繳庫金額百分之五十比例提撥,中央有編 列補助部份向中央請領,不足部分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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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嚴予 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懲處。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受理檢 舉機關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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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盜濫採土石坑洞整復處理依照經濟部訂定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 後處理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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