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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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經濟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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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水利役役男係指以本府工務局為服勤管 理單位之替代役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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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水利役役男之服勤管理,依各該法令規定;各該法令未規定者,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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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之勤務性質以擔任河川巡防、水井查察、土石區檢測及其他與水 利相關等輔助勤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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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役男依法服勤而為執行職務時,視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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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服勤管理要點之各項規定,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在職訓練期間,均 由需用機關負責,服勤及備勤期間由本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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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役男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負責管理工作之策劃、指導及督導事項。 需用機關:經濟部,負責管理工作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服勤單位:台東縣政府工務局,負責替代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考核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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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分配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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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勤單位於替代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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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訓練及幹部在職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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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考核甄選,報需用機關審查選訓,合格後遇缺再 報需用機關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管理幹部若 有重大行為不檢或不適任情形時,本府可檢具事證,陳報需用機關撤 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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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服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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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直接勤務:依各類替代役男兼顧專長及勞役平均原則下,派遣役 男工作,並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 (二)臨時勤務:本府遇有特殊或臨時勤務需要時,得指派役男從事與 業務相關之其他臨時交辦工作。 (三)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依替代役男專長,另作指派與專長有關之 工作或文書處理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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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役男服勤完畢,應在指定場所或宿舍休息備勤,除用膳、購物 等,不得擅離所,用膳及購物時間以十七時三十分至十九時三十分 為原則,本府遇有臨時或特別情事,得臨時交辦勤務,惟不得成為 經常性勤務,並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延長服勤均不發給超 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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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備勤期間晚上十時後,不得在外遊蕩,以免影響隔日服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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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役男之服勤之河川巡防勤務,按每月排定表服勤,並由河川駐 衛警察及巡防員負責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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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服勤及備勤期間,嚴禁役男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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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役男之服勤時間為每日八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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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役男每週正常服勤之總時數比照公務員上班時數,非於必要時 不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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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休假人員與本府或管理站上值勤人員應隨時保持連繫,當氣象局發 佈颱風警報時、遇豪大雨或重大事故時,應自動與本局連繫,若參 與執行勤務,事後依規定給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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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延長服勤及停止放假應製作記錄表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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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輪值服勤役男應依本要點為職務上之安全防護行為,並協辦局內各 項管理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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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府役男執行勤務,由本局指派專業人員分別實施勤前教育、勤 中督導及勤後服勤報告之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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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府役男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 任務外,不得從事與本職無關之外務,藉故在外遊蕩;如遇其他 業務需要支援時,必須遵從上級指示通力合作辦理,不得藉故逃 避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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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役男於使用公物時,應妥善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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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在服勤時如遇有工作上之障礙或個案之紛爭,應立即呈報管理人 員,由其協助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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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府役男於服勤時應著統一製發之服裝及配件,並隨時保持整潔 。退役時由本府收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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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替代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 現役身份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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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府役男服勤時所需之交通工具,由本府負責提供,惟未領有汽 、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公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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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府役男因業務需要,縣外出差,其差旅費之給比照「國軍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規定」報支並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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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府役男縣內當日往返之短程出差,不支給交通費,但依實際情 況支給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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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府役男應於出差後十五日內檢具出差報告單核銷差旅費或誤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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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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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府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向需用機關提出下一年度替代役實施計 劃及四年需求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內容 、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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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府對替代役男應本照顧、關懷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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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府主管及管理人員對本府役男應善盡管理及督導之責,疏於管 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受連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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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府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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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府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本府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依情節輕重,施於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予列冊輔導,必要 時得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於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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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府役男無故不到職、不服勤或違抗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本府 報請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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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府役男無故離去職以逾三日,本府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 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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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府役男發生二人以上集體離職役、殺人、搶劫、自裁身亡、車 禍死傷、集體鬥毆、意外傷亡等重大事故時,本府應即以電話或 傳真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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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府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需用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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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膳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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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府役男備勤期間,採集中住宿管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 申請返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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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府役男之膳食由內政部按月發給主、副食費代金,由役男另行 購食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或開伙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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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役男住宿房舍未經核可不得擅引外人參觀及留宿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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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役男宿舍內、外週圍環境應定期清理打掃,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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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宿舍內務應保持整潔,宿舍公物應愛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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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府役男應依規定作息,本局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替代役 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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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府對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得妥善規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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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存取違法(禁)或危 險物品,且不得於宿舍內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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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為使替代役役男能獲得適當之假期與休息,藉以笈理個人事務, 提高工作士氣,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役男 因公、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訂定請假規則予以規範, 以利役男辦理有關請假事宜。 替代役役男請假類別區分為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 事假、外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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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請假、放假及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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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政治上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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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病假 本府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 ,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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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陪產假 本府役男因配偶分娩,得核給陪產假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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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婚假 本府役男結婚,由服勤單位核給婚假十四日,可分次申請,但應 於一個月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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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喪假 (一)父母、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二十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 死亡者,給假五日。 (四)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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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事假 本府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以例 假日或其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 時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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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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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本府役男放假為一般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紀念日處理原則, 遇有重大事故得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按實際停止放假日數,應予 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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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本府役男放請假離宿時,應填具假單,經本府核准後方得離開職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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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本府為顧及役男返家路程,得於每週五下午六時提前實施放假, 但須於每週日晚上十時前歸役,並實施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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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平日服勤表現欠佳者,始於週六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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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本府役男服勤期間遇事,非由本人無法處理者,得申請外出,惟需 先經本府主管核准,且外出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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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備勤期間,均應於宿舍休息,十九時三十分以後除正當理由者, 不得申請外出;外出核准者須填具外出登記簿,且備勤處所需留 有備勤人員。役男外出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十時,管理幹部並應於 週一至週四晚上十時,回報管理人員役男回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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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外出不抵扣放假,惟不得成為本府役男經常性之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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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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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獎懲種類: (一)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級依法授與勳章 、獎章。 (二)懲處種類:罰勤、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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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嘉獎標準: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良。 (六)建議興革事項經予採行。 (七)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相關於前八款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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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記功標準: (一)對替代役工作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對勤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採行。 (三)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 (四)對上級交辦和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卓著 。 (五)好人好事,足為表率。 (六)人民生命、身體遇有危害,盡力搶救,使獲安全保護。 (七)遇見公共危害即將發生,即時排除或搶救處置得宜。 (八)執行重要勤務,提供適當建議,有效解決困難。 (九)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異。 (十)積極協助排除障礙,促進地方建設,有優良事蹟。 (十一)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 (十二)其他相當於前十一款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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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獎金或獎狀標準: (一)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操守廉潔,臨財不茍,足為表率。 (六)推進勤務,成績卓著。 (七)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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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罰勤及申誡標準: (一)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三)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四)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 (五)遺失識別證。 (六)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 (七)酗酒滋事,情節輕微。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九)破壞紀律誣告、濫告,情節輕微。 (十)對供物保管不善,情節輕微。 (十一)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二)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輕微。 (十三)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達二十分鐘時。 (十四)其他相當於前十三款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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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記過標準: (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非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三)酗酒滋事,情節較重。 (四)接受不當之餽贈或招待。 (五)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顯失公正。 (六)言行失檢,情節較重。 (七)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八)破壞紀律誣告、濫告,情節較重。 (九)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較重。 (十)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獲指定住宿場所二小時以上。 (十一)其他相當於前十款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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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罰薪標準: (一)累計記過三次。 (二)破壞公物。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善用民力或民物。 (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其他相當於前五款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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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輔導教育標準: (一)依罰薪標準第一款(累計記過三次)。 (二)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較大。 (三)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致生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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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獎勵之併給:嘉獎、記功、獎金或獎狀得視情形榮譽假代之;或 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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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懲處之原則: (一)得視事情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 態度等因素,酌予加重、減輕或不於懲處。 (二)合於申誡或記過之標準,併得予罰勤。 (三)本府役男施予罰勤,應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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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獎勵權責: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及獎金,由本府核處。 (二)獎狀,由本府報請需用機關核定。 (三)獎金,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五萬 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本府報請需用機關核定。 (四)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勤,得於集會中以 言詞宣示;受獎勵及受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 人代為轉達。 (五)獎勵及懲處,得依下列標準相互抵銷 1.榮譽假一小時得抵銷罰勤一小時,以一日折算八小時。 2.嘉獎一次得抵銷申誡一次。 3.記功一次得抵銷記過一次。 4.嘉獎三次得抵銷記過一次。 (六)受獎人員死亡,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金或獎狀,由其親屬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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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獎懲程序及申訴: (一)本府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 育之獎懲時,應組成公正之委員會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 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應備理曲,並附記不服懲 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本府役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四)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串訴書之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五)申訴得不予處理之情形: 1.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2.提出申請已逾所定期間。 3.原懲處已不存在。 4.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5.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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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役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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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本府應編立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本 府並應於役期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造具退役名冊,報 請需用機關轉送內政部核發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時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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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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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府設置申訴電話於替代役男報到時告知,並由本府指定專人處 理,對役男陳情、檢舉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份,善 盡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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