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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審核作業程序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及第二十六條並參照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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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對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之民眾能及時給予適當的協助,特 訂定本審核作業程序為急難救之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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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 (一)川資教助: 1.申請資格: 外縣市民眾途經本縣因川資遺失無法返家者。 2.救助金額: (1)第一次申請者贈返鄉車票並給膳雜費新臺幣一百元。 (2)第二次申請者贈至鄰縣車票不給膳雜費。 3.給付方式: 填寫川資申請表發予車票。 4.檢附證件: 身分證或可證明之證件。 5.備註: 所購贈車票請加蓋川資不得轉售。 (二)埋葬補助: 1.申請資格: 1-1.低收入戶 2.救助金額: (1)第一款新臺綜二萬元。 (2)第二、三款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3.給付方式: 填寫急難救助申請表。 向本府提出申請核定後核發。 4.檢附證件: (1)死亡證明書。 (2)低收入戶證明。 (3)戶籍謄本(含除戶戶籍謄本)。 5.備註: 低收入戶一款無親屬埋葬者適用無親屬埋葬救助金額。 關於本案已請領保險給付或賠償者不得申請教助。 1.申請資格: 1-2.無名屍及無屬埋葬者 2.救助金額: 新臺幣三萬元。 3.給付方式: 填寫急難救助申請。 向本府提出申請核發。 4.檢附證件: 除上述三種文件外仍需檢附家中擁有工作能力者之完稅證明書。 5.備註: 低收入戶一款無親屬埋葬者適用無親屬埋葬救助金額。 關於本案已請領保險給付或賠償者不得申請教助。 1.申請資格: 1-3.其他民眾 2.救助金額: 新臺幣一萬元。 3.給付方式: 填寫急難救助申請。 向本府提出申請核發。 4.檢附證件: 除上述三種文件外仍需檢附家中擁有工作能力者之完稅證明書。 5.備註: 低收入戶一款無親屬埋葬者適用無親屬埋葬救助金額。 關於本案已請領保險給付或賠償者不得申請教助。 (三)生活補助: 1.申請資格: 1-1.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低收入除外) 2.救助金額: 每一事件發放新臺幣二千元,並依戶內人口數每口加發新臺幣一 千元,最多以三口為限。 3.給付方式: 填寫急難救助申請表。 各公所於三天內發放之助未能紓困者得報府申請再救助。 4.檢附證件: (1)事故證明文件或村里證明。 (2)戶籍謄本(含除戶戶籍謄本)。 (3)完稅證明書。 5.備註: 關於本案已請領或可申請保險給不得申請救助。 1.申請資格: 1-2.其他上級交辦急難事項 2.救助金額: 依簽呈核定。 3.給付方式: 由本府通知所轄公所發給。 4.檢附證件: 簽呈。 5.備註: 關於本案已請領或可申請保險給不得申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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