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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地籍資料庫之管理,依據土地登記
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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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並以一處為原
則,其因廳舍建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但仍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
管理。
地籍資料庫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日據登
記簿、舊登記簿(含光復初期重造登記簿、重測前登記簿)、土地
或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人工縮影單、異動檔
清冊、登記簿縮影單及清冊、登記案件補正發文簿、登記案件駁回
發文簿、補正及駁回通知書稿、電子作業後登記收件清冊、案件歸
檔整理簿、權利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日據
時期登記申請書、光復後共同擔保錄、地籍卡、土地登記卡、歸戶
卡、土地繳驗憑證申報書、批次列印地籍整理清冊、批次產製之地
籍整理清冊檔案、土地及建物異動清冊、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表、
地籍異動通知書、地籍資料異動檔、每日異動資料備援檔、操作系
統程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備援檔、資料庫完整備援檔、收件檔
、補正駁回檔、辦理情形檔、電子處理作業建檔資料更正簽辦單。
(二)土地及建物測量資料:包括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土地複丈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地籍調
查表、控制點成果圖冊及都市計畫樁成果圖冊、重測測量表、國有
森林用地解除後調查表、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調查圖及各種清冊。
(三)地價資料:包括地價冊、地價申報書及土地稅總歸戶、地價異動清
冊(含索引)、地價建檔清冊、地價區段勘查紀錄表、(重新)規
定地價有關簿冊、各年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地價區
段圖及地價評議圖、地價分佈圖、各年公告土地現值表、各年公告
地價表、公告土地現值異動清冊、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表、土地
現值申報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收文簿、計算組異動清冊(含索
引)、分割合併地價改算通知書、宗地資料建檔輸入表、宗地資料
異動(輸入)表、宗地地價計算清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區段
地價估價報告表、區段號區段價(路線價)輸入表、區段號與地號
對照清冊、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價資料對照輸入表。
(四)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包括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地籍圖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之申請書、閱覽申請書及謄本收件簿。
(五)地權資料:包括私有耕地放領清冊、私有耕地保留免徵清冊、私有
耕地複查表、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業主戶地調查表、附帶徵收放
領清冊。
(六)地用資料:包括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異動清
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圖、非都市土地
使用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卡、非都市土地各類統計表。
(七)規費收繳憑證。
(八)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定成冊後歸檔,
並編造管理清冊,第七款依會計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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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所列各款資料之保存年限,除第七款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餘規定詳(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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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登記簿,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
訂保管之;異動登記簿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並製作
地籍異動索引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異動登記簿之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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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日所用之空白權利書狀紙號數應逐日依序登載於書狀用紙管理簿
(附件二),由領用人員與管理人員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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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附件三)於次月五日
以前呈報主任核定;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
報告主管課長及主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
考。作廢之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附件三)於次
月五日以前送請本府核備後,依規定程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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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之。
登記簿用紙損壞不堪使用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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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簿、地籍圖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外,應永久妥
善保存,不得攜離地政事務所。登記簿如需攜離資料庫,應填寫調用
單(附件四)依規定向管理人員調用,調用時間不得逾二小時,並限
於下班前全部歸還,如有逾限,管理人員應即追查,其他工作人員需
調用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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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之訂正、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料
庫內辦理為原則,如需調離資料庫辦理,應以調用單向管理人員調用
,其調用辦法與登記簿之調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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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所應備一份藍曬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閱覽
之用,閱覽時應於指定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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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所之地籍資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以編制內優秀人員
擔任,並得視業務情況調派適當人員協助之。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
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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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籍資料庫之管理,應由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全權負責,調閱地籍
資料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調閱者,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得
隨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主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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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
禁煙火,不得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
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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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籍資料庫嚴禁攜帶私人提袋或物品進入,應於入口或適當地點設
置私人物品存放處,以供工作人員放置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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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料庫應設置資料查閱處,並得提供鉛筆供抄錄資料需要時使用,
嚴禁持用鋼筆或原子筆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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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資料庫:
(一)資料庫內之工作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二)因公務需要並經主管核准進入資料庫之人員。
(三)各公務機關派遣閱覽地籍資料之人員。
(四)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經本所主任核准進入參觀之來賓。
前項第四款人員應由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陪同進入。第三款人員應執
其服務單位之文件並佩帶識別証,經管理人員核對相符予以登記(
附件五),始得進入資料庫,並由管理人員提供所需資料於指定地
點閱覽或描繪,完畢應將調閱資料交還管理人員點收,不得擅自取
放。
第二款人員須持直屬課長以上主管派遣單(附件六),經管理人員
辦理登記(附件五)手續,始得進入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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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
間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直屬課長及主任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
由專人保管,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遇有偶發緊急狀況啟用,事
後應補簽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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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訊,應於每年十二月月底總清查一次,
並將清查結果(附件七、八)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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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地籍資料庫人員清點或清查地籍資料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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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之服務成績應由主管課長隨時考核記錄,作為
年終考績之參考,如負責盡職者應從優考核,如管理有缺失或不盡
職情形,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遇有具體優劣事蹟者,並得隨時
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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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地籍資料庫所需經費,各所應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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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經整理造冊後,逾保管年限或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規費收繳憑
證檔案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銷毀外,其餘由各所編造銷毀清冊
(附件九),銷毀後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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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所繕造銷毀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繕造遺失清冊
(附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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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檔案及作廢之權利書狀銷毀得用焚化或參照各機關廢紙利用處理
之,並由政風人員監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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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作廢之塑膠權利書狀,由中央印製廠回收處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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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檔案銷毀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管理清冊,妥為管理並列入
移交,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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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每年三月至五月為地政事務所檔案清理期,逾保管年限之檔案資
料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