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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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性暴力防治組,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一)擬定性侵害防治年度實施計劃。 (二)召開性侵害防治工作會議。 (三)協調聯繫各組相關單位推展性侵害防治工作。 (四)舉辦縣性侵害工作之研習、座談及觀摩。 (五)舉辦縣性侵害防治之宣導、專業人員訓練。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一)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二)辦理被害人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及加害人追蹤輔導。 (三)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四)建立性侵害防治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五)其他性侵害防治保護扶助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 (一)協調教學醫院成立醫療小組。 (二)協助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三)辦理被害人診療服務、心理治療及加害人之身心治療。 (四)建立性侵害防治醫療服務處理流程。 (五)其他性侵害防治之醫療服務事項。 四、性暴力防治組: (一)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二)建立加害人檔案。 (三)建立性侵害犯罪資料及辦理犯罪狀況分析與統計。 (四)辦理各項性暴力防治教育與訓練。 (五)其他性暴力防治及證物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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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書二人,由社會科長、警察局長及衛生局長兼任。 前項執行秘書由縣長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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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置組長一人,組員九人,幹事三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 醫療服務組及性暴力防治組之組長應分別由主任遴選轄內衛生局或縣市立 醫療院所、警察局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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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中心所列各兼任人員另以配置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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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中心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社政、教育 、衛生、警察及新聞等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 調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構)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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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依性侵害防治犯罪法第六 條規定申請內政部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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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中心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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