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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旅館業,提昇優質觀光產業 ,保障住宿旅客權益及安全,特組成旅館業聯合檢查小組(下稱本小 組),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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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加強旅館業之各項檢查業務,特將下列檢查事項聯合辦理之: (一)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 (二)旅館之建築管理、防火之避難設施、防空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 、營業衛生、安全防護。 (三)其他有關旅館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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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館業各項檢查業務之法規依據如下: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廿九條規定。 (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三)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營業衛生基準(共同之衛生規範與旅館衛生基準)。 (五)環保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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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成員,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縣消防局、臺東縣衛生局、臺東
縣環境保護局及本府建設處(工商科、建築管理科)、交通及觀光發
展處派員組成,並由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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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月檢查日程表由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於前一月廿五日前排
定,並發文通知各配合單位,每月出勤次數以三至五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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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落實檢查成效,行前應予保密。
(二)各成員於執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
(三)檢查進行時,應依事先備妥之「臺東縣政府旅館業聯合檢(複)查
紀錄表」(如附件)詳為紀錄及拍照存證。
(四)各成員應熟悉業務主管法令,現場保持良好處理態度避免發生衝突
。
(五)不接受賄賂或招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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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檢查之對象及決定方式如下: (一)列管旅館以隨機抽樣方式決定檢查對象,合法旅館以每年實施定期 檢查一次為原則;不合法旅館以每半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全年檢 查二次原則。 (二)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情事者,應即時列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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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查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查完畢,應由檢查小組成員於紀錄表內依各該主管權責簽註檢查
結果並簽名,製作紀錄表一式二份,請旅館業經營者或現場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後,一份當場交付旅館業經營者或現場負責人收執,一
份由本府攜回處理。旅館業經營者或現場負責人拒簽時,由本小組
於紀錄表上註明,並攜回另行函寄。
(二)紀錄表由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發文送各單位,經檢查有不合規定
之事項,由有關機關(單位)依各主管法令處理,並將結果副知本
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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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辦理檢查業務,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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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同仁配合辦理旅館業稽查作業成效良好者,依相關規定辦理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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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檢查業務,得依規定補休或核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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