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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 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內政 部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二一一號函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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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優先 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細評估 ;判定為有疑慮及甚有疑慮者,除拆除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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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 評估應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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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前點工作之相關專業團體,應遴選經專業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 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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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應依適用本方案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整建築物清冊送營建署, 以為請撥補助經費之依據: (一)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省(市)、縣(市)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 療機構建築物。 (三)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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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方案之補助經費包含: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費。其中調查及初步評估 費參考標準;每件(每棟建築物)調查初步評估費規模不超過1000 ㎡者為 4000 元,規模 1000㎡ 以上未達 2000㎡ 者為 5000 元, 規模 2000㎡ 以上未達 3000㎡ 者為 6000 元,規模 3000㎡ 以上 者調查初步評估費 8500 元為原則。非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只進 行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評估人員依現 況勘查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初步評估費為 3000 元,規 模 3000㎡ 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費為 5500 元為原則。 (二)前款初步評估表之檢視、整理、統計及校核等作業,本府應另行編 列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作業費支應。 (三)辦理離島地區之建築物比照簡任級人員規定,補助交通費(應依檢 具實核)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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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委託辦理前項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相關專業團體, 應於完成調查初步評估,將調查初步評估結果送達專案輔導團書面查 核後,由本府核撥調查評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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