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
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兒童,並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
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
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
明書認定之。
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指於立案之療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醫療單位(小兒神經科、小
兒遺傳科、小兒心智科、小兒精神科、小兒復健科等),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社區
療育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前項所稱療育項目包括
認知訓練、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訓練、
生活自理訓練、社會互動訓練等。 |
|
四、補助標準:
(一) 低收入戶:療育項目健保不補助或全額自費部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覈實檢據核銷。
(二) 非低收入戶:療育項目健保不補助或全額自費部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覈實檢據核銷。
(三) 輔助器具補助項目、作業要點及所需文件依照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辦理(如附件一)。
|
|
五、申請方式:
(一) 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檢據申請表及相關應附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經本府委託之單位(臺東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二),經初審符合規定報本府核定。
(二) 申請療育費用補助期間以月為單位(輔助器具依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辦理),當月已申請者不得再提出。
|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 療育、交通補助申請表。
(二)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檢附)。
(三)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每次申請時檢附)。
(四)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者免付)。
(五) 有效期間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
本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檢附)。
(六) 交通補助紀錄卡。
(七) 療育紀錄及收據憑證黏貼單(需貼付繳費收據正本)。
(八) 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學通知書者)。
(九) 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付)。
|
|
七、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後,由經本府委託之單位(臺東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檢附印領清冊、領據送府核撥。
|
|
八、發展遲緩兒童若發生申請原因消失或接受其它不得與本補助重複領取之費用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知或經查有溢領事實者,本府得停止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
|
九、本府委託之單位(臺東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應統計本項補助之受益人數及人次,並區分男性、女性之比率。
|
|
十、依本要點辦理療育補助之經費由本府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