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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臺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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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依法受理案件如下:
(一)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私立國中小之教師
依規定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二)本縣縣立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等公立
幼兒園教師依規定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三)本府核准之私立幼稚園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
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依規定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四)縣立各級學校校長、縣立幼兒園園長具教師身分者,依規定所提出
之申訴案。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關個人待遇及終止聘約事項,依規定所提
出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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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會議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之。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學者專家
一人、教師組織代表三人、教師七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
於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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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
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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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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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撰擬評議
決定書得支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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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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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