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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無法到校之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國民接受在家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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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申請資格為設籍本縣之重度以上障礙類別並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因身心障礙原因無法到學
校接受教育,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審核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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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申請方式為由學校函送家長同意書、學生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影本、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個別化教育
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記錄至鑑輔會審查,經鑑輔會核定始得實施
在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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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家教育學生學籍比照一般學生學籍管理,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註冊及學籍:
1、申請在家教育學生由學校依實際生理年齡安置於適當年級(以安置
於普通班為優先考量,亦可安置於特殊班但不得佔其他申請特殊班
學生入班之名額),該班導師為該生之輔導教師。
2、在家教育學生在開學時於規定期限內,由家長攜帶相關證件至該生
所屬學校辦理註冊,交相關費用(如家長會費、平安保險費…減免
與否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3、辦理註冊後之學生,該班導師依一般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造列相關
表格(如學生學籍表、輔導記錄表),並於教師手冊列上該生姓名
,註明在家教育學生。
(二)輔導師資:以本縣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為主,該生所屬學校校長、
主任及該班導師協助輔導。每名學生每週應接受一次兩節之輔導課
程。
(三)授課地點:由本府教育處遴派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前往該生安置場
所(家中或教養機構)或適當場所進行輔導。
(四)授課方式及內容:
1、於開學一個月內,由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與家長、學校相關人員
、本縣鑑輔會人員、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擬訂個別化教育方案,並
依此進行輔導工作,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2、依該生個別化教育方案由相關人員安排學生至適當場所進行輔導教
學工作。
(五)畢業及轉銜:
1、學生依學籍管理辦法取得國小、國中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
2、學生畢業時請畢業學校將該生之相關資料轉銜至國(高)中或其他
相關轉銜機構,以利學生之轉銜及安置。
3、學生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包含學生基本資料及目前能力分析、
學生學習紀錄、各項評量資料、學生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等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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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年重新評估在家教育學生
安置之適當性。若有改變安置方式或其因故死亡者,請學校依本縣特教
學生通報系統通知特教中心及本府教育處特殊暨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