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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使用項目│建築使用細目 │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 │ │ │(%)│(平方公尺)│ ├──────┼────────────┼───┼──────┤ │一、自用住宅│自用住宅並比照住宅區土地│30% │不得超過 300│ │ │使用限制 │以下 │平方公尺 │ ├──────┼────────────┼───┼──────┤ │二、菇寮、花│菇寮、花棚、養魚池、育苗│30% │不得超過 300│ │ 棚、養魚│中心作業室、苗圃、蠶室。│以下 │平方公尺 │ │ 池及其他│ │ │ │ │ 公農業使│ │ │ │ │ 用之建築│ │ │ │ │ 物 │ │ │ │ ├──────┼────────────┼───┼──────┤ │三、小型游泳│1.小型游泳池。 │30% │不得超過 300│ │ 池、運動│2.室內桌球館及其他運動設│以下 │平方公尺 │ │ 設施及其│ 施、溜冰館。 │ │ │ │ 他社區遊│3.小型公園、兒童遊樂場。│ │ │ │ 憩使用之│4.戶外運動設施。 │ │ │ │ 建築物 │5.附屬設施如售票亭、更衣│ │ │ │ │ 室、廁所、販賣部、看台│ │ │ │ │ 。 │ │ │ ├──────┼────────────┼───┼──────┤ │四、幼稚園、│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30% │不得超過 300│ │ 托兒所、│駕駛訓練場(場地面積不得│以下 │平方公尺 │ │ 簡易汽車│超過兩萬平方公尺) │ │ │ │ 駕駛訓 │ │ │ │ │ 練場 │ │ │ │ ├──────┼────────────┼───┼──────┤ │五、臨時攤販│臨時攤販集中場 │30% │不予限制 │ │ 集中場 │ │以下 │ │ ├──────┼────────────┼───┼──────┤ │六、停車場及│停車場、交通服務設施使用│30% │不得超過 300│ │ 其他交通│之辦公處。拖車型交換機。│以下 │平方公尺 │ │ 服務設施│ │ │ │ │ 使用之建│ │ │ │ │ 築物 │ │ │ │ ├──────┼────────────┼───┴──────┤ │七、其他依建│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除准許修繕外,不得增│ │ 築都市計│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建或改建。 │ │ 畫法第五│ │ │ │ 十一條規│ │ │ │ 定得使用│ │ │ │ 之建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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