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本縣各身心障礙機構、團體申請
使用本府復康巴士(以下簡稱本巴士),特訂定此要點。
|
|
二、本巴士列入公務車管理,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保養及駕駛調派由
本府行政處負責。 |
|
三、服務對象(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一)本縣立案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本縣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
(三)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
|
四、服務項目:
符合前條款之對象辦理活動及非例行性交通接送服務,行駛範圍以本縣境
內為原則,跨縣市行駛須經本府專案核准。 |
|
五、申請辦法:
申請單位應於七日前(縣外應於十五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向本府
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派車。 |
|
六、收費標準:
本巴士由本府無償出借,惟使用單位需自行負擔油料費,並將車輛清潔乾
淨後歸還。使用期間如有車輛外觀、內裝毀損情事,除不可歸責於使用單
位外,應由使用單位(團體)負責復原費用。 |
|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於暫停借用服務: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或其他重大情事而須調度車輛。
(二)車輛有維修或保養等之必要。
(三)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四)車輛調度確有困難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必要情形。
|
|
八、本要點自發布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