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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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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 求。 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 精神。 提供最少限制之教育環境,期使受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發展 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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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 本縣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及接受委託之民間團體、 文教基金會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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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 凡就讀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特殊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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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案內容: 由請之特殊教育方案之內容應包括: 1.依據(緣起) 2.目的 3.個案評估:個別教育計畫 IEP 、需求等相關資料。 4.實施辦法 5.執行期間 6.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7.預期成效及評估 8.參與人員:指實際參與計畫及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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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針對特殊教育學生之實際需求,考量執行之人力、物力資 源等因素,於「特殊教育方案」執行前三個月,將方案函文台東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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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本府應於申請方案提出後召開鑑輔會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通知申 請單位實施。同一對象、相同措施,當年度不得重覆申請,必要時方 案得跨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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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與考核: 各單位應於方案執行結束後彙整成果報本府備查,其執行情形列入訪 視輔導工作重點,並列為獎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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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 由本府每年編列相關預算補助方案之實施,必要時申請教育部經費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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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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