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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 學)行政組織,依據「臺東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二條訂 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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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級中學本行政單軌化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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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級中學處、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 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 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者,得增設一 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 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十二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設輔導組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資料組 。 (五)圖書館:十二班以上設館,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二組。 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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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十二 班以上)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生活教育組 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務處組長專任外,餘均由編制內專任教 師聘兼之。 3.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師 1.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 增置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得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置十五人。 2.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3.依中四至中六班級數每十二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餘數達六 班以上者,增置一人;依中一至中三班級數每十五班置輔導教師 一名。 (三)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編制員額由教育部定之。 (四)職員 1.總務處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室:依人事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3.會計室:依主計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4.幹事:十二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滿十班,得增置一人,最多 增置八人。 5.住宿生輔導員: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未滿一百人,置住宿 生輔導員一人;滿一百人以上,得再增置一人。 6.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技士或 技佐二人,四十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7.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 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8.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 (五)各校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 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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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級中學各校員額編制,由本府每年編製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 校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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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準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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