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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含蘭嶼完全中 學)校長甄選儲訓,爰依據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暨相關法規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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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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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應成立「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由縣府代表三人、學者專家一人 、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二人、國民中小學教師各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二 人、縣教師會一人、家長會代表二人組成之。以副縣長為召集人,教 育局局長為副召集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事宜。甄選委員 由召集人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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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人員除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任用資格 及不得具有法令任用限制規定外,並應同時具左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服務本縣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乙等)以 上(因病考列為四條三款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三)具有合格主任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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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長甄選程序分初選、複試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凡符合甄選資格並志願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者,應依規定時 間內檢具甄選評分表(如附件)一份,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評 分表所列相關學經歷證件、獎懲記錄、研習證明,向本府教育局 申請甄選。 2.甄選委員會為辦理積分審查應組成初選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3.甄選委員會初選審查小組應詳列申請甄選人員評分及審查意見, 國小校長甄選部分依核定名額之五倍造具初選合格名冊,報送甄 選委員會辦理複試。國中校長甄選部分,不在此限。 4.書面審查評分表除學歷欄外,其餘各評分項目均採主任儲訓合格 後之事宜,予以評分。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之教育行政人員,參加甄選其評分標 準不適用本條四款之規定。 6.因業務需要借調本府教育服務人員,其評分標準比照現兼任學校 主任之評分標準,予以評分。 7.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教育行政人員,申請甄選不計入初選應 錄取人數內。 (二)複試: 1.筆試。 2.口試:分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交替進行。 (三)成績計算: 1.初選評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2.筆試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3.口試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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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得採分區方式辦理。分區以一般、偏遠 、特偏學校類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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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得比照高考三級報名費數額收取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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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由甄選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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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民中小學校長之儲訓,得委託教育部辦理,或由本府自行辦理;有 關儲訓事宜,依部訂之儲訓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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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加儲訓人員一律帶職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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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儲訓人員之往返旅費,由服務機關學校經費內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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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儲訓後在未派任校長前,應返回原服務機關學校擔任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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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陳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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