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九月廿日台(八九)國字第八九一一一八三八 號函辦理。
|
|
貳、目的: 一、因應社會轉型及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提供學童課餘及假期生活必要 之照顧,以充實其學習成效及多元發展,提供其自我肯定之機會,促 使其歡喜學習、快樂成長。 二、運用社區及民間人力,協助學校照顧學童課餘生活。 三、開放學校或其他公共之設施與場所,提供學童課餘學習與成長的適宜 空間。
|
|
參、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辦法研訂相關活動規定並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二、鼓勵學生參加,惟應本自願原則,不得強迫。 三、學校不得因辦理課餘活動,更動學校正常作息。 四、實施時間: (1)週一至週五放學後。 (2)週六或週日。 (3)寒暑假。 五、每班學生以不過三十五人為原則,得視參加學生人數採混齡編班。 六、辦理學童課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 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七、活動期間應安排導護人員,以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童安全。
|
|
肆、實施對象:各校學區內有意願參加課餘活動之學童。
|
|
伍、實施方式: 一、辦理模式 (一)學校自辦 (二)學校主辦,合法立案之文教機構或團體協辦。 (1)由學校負責招生、場地安排、收費與行政等事宜,協辦之民間 機構或團體負責師資培訓與活動內容之安排。 (2)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 (三)公辦民營: (1)凡家長會、合法立案之文教機構或團體均可向學校申辦。 (2)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 (3)學校應配合提供所需之設施與場地。 (4)學校應代表參與課餘活動學童之家,與承辦單位訂定契約,並 報府核備。 (5)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如有左列情形之情形之一者,學校得隨時終 止契約: 1.轉讓他人經營或管理者。 2.擅自更改房舍隔間或重大施工者。 3.有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或重大違失,經學校通知後仍未於期 限內改善者。 4.違反契約內容者。 二、課程內涵: (一)課業補救教學、作業指導、學藝活動、體能活動、參觀訪問活動、 生活輔導及鄉土教學等活動為主。 (二)各校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需要彈性規劃,並應力求課程之精緻化。 三、授課師資來源與資格: 以校內教師為優先,教師自願參加不得強迫.校內師不足時,得善用 社會資源(包括家長會、社區人士、大專校院社團等),聘請社會人 士擔任指導工作。 四、經費收支方式:本活動所需費用由參加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收費標 準學校依下列支出標準自訂.並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以書面方式對學生 家長公開收支明細表,並張貼於校內公布欄至少一星期以上。 (一)每月收費公式如下:教師鐘點費x每月節數÷○.七÷三十五人= 每人每月應繳金額(以每班三十五人計)。 (二)上班期間參加之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二六○元為原則,惟該教 師應授滿本職內應授課時數,所超出之節數始得領該鐘點費。 (三)下班期間及寒暑假期間參加之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不超過四五 ○元為原則。 (四)上下班期間均參加之教師,其應付予之鐘點費為前二項費用之和。 (五)若參加學生未滿二○人時可酌予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之百 分之三十五,並須函報縣府核備。 (六)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七○﹪,行政費以不超過三○﹪為原 則,若所收費用不足時,以支用於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七)每週參加節數未滿節數最高限時,應依比例減收費用,對於貧困學 生應酌情減免。 (八)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九)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應按比率減收費用.學生中 途退出,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未滿月者不退。
|
|
陸、辦理學童課後照顧績效良好之學校校長、教師及行政人員得於每學期 結束後報請本府獎勵。
|
|
柒、本要點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開始實施。
|